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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的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时间:2011-11-17 14:23来源:李雪芯 作者:桃花盛开 中国法律网

  一、鉴于医学的进步和维护人权的需要,1996年3月27日,日本国会通过《废止麻风预防法法案》,废除了《麻风预防法》,由此也将自1907年(明治40年)起依据《癞病预防法建立,并由1953年的《麻风预防法》所维持的对麻风病患者实施强制隔离的政策送入了历史的故纸堆。

  但是,建立隔离政策的法律虽然消亡了,其所造成的后果依然遗留在人世间。由于长期的强制隔离,患者及其家属遭受着种种歧视和偏见。因此造成的痛苦,即使在《麻风预防法》被废除之后还依然难以得到消除。患者中的绝大多数虽已获痊愈,但由于长年被收容在麻风院,现已步入高龄,因此即使在《麻风预防法》被废除以后,这些患者也还是不得不滞留在麻风院中而无家可归,难以复归社会。 在上述背景下,原麻风病患者们根据《》第1条的规定,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jiaotong/2011/1117/43391.html。分别在熊本地方法院、东京地方法院和冈山地方法院提起以国家为被告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至2001年5月11日熊本地方法院作出判决时三地诉讼合计原告为752名,其中熊本诉讼原告为127名,平均每名原告的请求金额为1亿1千5百万日圆。

  二、熊本地方法院的判决的概要

  2001年5月11日,熊本地方法院作出判决,指出国家依据《麻风预防法》实施的隔离政策严重侵害了患者的人权,助长了歧视和偏见。因此该判决认为厚生大臣和国会议院懈怠废除《麻风预防法》的不作为行为中具有《国家赔偿法》上的故意和过失。该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厚生大臣在麻风病政策施行方面的违法及其故意和过失

  1.隔离政策的必要性

  《麻风预防法》对麻风病患者所实施隔离政策虽然因该法废除已经终止,但是,①远在《麻风预防法》制定之前,政府和麻风病医学专家已经充分认识到麻风病属于感染、发病可能性极低的疾病;②制定《麻风预防法》之时,麻风病的蔓延状况已不属于严重状态;③麻风病自身并非属于致死性疾病,且时有自然痊愈的病例;④《麻风预防法》制定之时,国内外已经了解到“普乐民”对治疗麻风病具有显著效果;⑤国际上否定强制隔离政策的意见倾向也逐渐趋于显著,在1956年罗马会议、1958年第7届国际麻风病会议(东京)以及1959年WHO第2届麻风病专业委员会等国际会议反复要求废除对麻风病实施特别法;⑥砜类药物出现以后,日本进行性重症患者急剧减少;⑦随着战后混乱时期的结束和社会经济状况的恢复,新发现的患者数已显著减少。因此,综合上述各项事实,“不得不认为,至迟自昭和35年(1960年)以后,……隔离的必要性已经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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