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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策解读

时间:2011-11-18 01:13来源:胖丫头 作者:苏打绿 中国法律网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策解读







同时具备五条件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内六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

  3.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平方米(含)以下;

  4.拆迁家庭须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
屋货币补偿)3个月以内提出申请;

  5.未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含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须有监护人同意与其共同配租后方可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离异家庭,主张房产的,以法院判决为依据认定其现住房面积;不主张房产的,按其离婚前原居住住房面积的一半认定其现住房面积。

孤老、大病、重残等特殊家庭也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市内六区享受低保待遇连续一年以上、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变卖房屋或转让房屋使用权在3年以上、同户籍家庭成员名下没有住房的两人以上(含)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市内六区持民政部门“特困救助卡”一年以上,符合“孤老、大病、四级以上(含)残疾”认定条件,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含)或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变卖房屋或转让房屋使用权时间超过3年的两人以上(含)特困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家庭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持以下要件:(一)本人身份证;(二)家庭户口簿;(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特困救助卡》和“孤老、大病、四级以上(含)残疾”证明;(四)《房地产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原房屋置换手续或买卖合同等要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还须提供劳模身份证明和领取租房补贴储蓄存折。

非拆迁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与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认定方法相同


  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方法原则上与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方法相同。对其中实行“租房补贴面积统一按15平方米计算”或“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原住房实际使用面积认定。 

  对申请家庭户籍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落于本人(含配偶)、父母或子女已变卖、转让使用权的住房处,且申请家庭成员他处无住房,申请家庭需提供原住房置换手续、买卖合同。不认定原住房面积,只认定原住房变卖或转让使用权的时限是否超过3年;合住近亲属住房的,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户的总人口的比例计算。

非拆迁家庭原住房三种处理方式

  (一)申请人(含配偶)为现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的

  申请人(含配偶)为现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的,与其长期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可一同配租。申请家庭须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

  (二)申请家庭户籍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落于近亲属住房的

  1、近亲属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可与申请家庭共同配租,并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申请家庭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其父母、子女须与申请家庭共同配租,并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

  申请家庭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且在外租房居住两年以上的,可单独配租廉租住房,父母或子女的原住房不上交。此类申请家庭须提供《天津市房屋租房登记备案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租房证明材料。

  3、父母、子女之外的近亲属不同意共同配租的,申请家庭可单独配租廉租住房,父母或子女之外近亲属的原住房不上交。

  (三)申请家庭租房居住的

  申请家庭户籍落于非近亲属住房处或落于父母、子女之外近亲属已拆迁、变卖或转让使用权的住房处,申请人同户籍家庭成员名下均没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查实并出具落户情况证明,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临时寄宿情况说明,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家庭腾出的房屋将用于租房补贴家庭租赁房源

  根据《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廉租住房配租家庭腾出的房屋,原则上作为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家庭的租赁房源,并优先提供给本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含)的单人户租赁。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含)的孤老单人户,选择在敬老院居住的,市住保办按敬老院床位费标准发放租房补贴。

08年7月1日后拆迁家庭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3个月内须申请

  2008年7月1日前符合配租条件的“孤老、大病、四级以上(含)残疾”拆迁家庭,不受“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3个月以内”的申请条件限制,申请家庭现住房认定、人口认定、拆迁补偿款存储等政策同于拆迁家庭。

  2008年7月1日后拆迁且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按拆迁家庭配租廉租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3个月以内未申请配租的,视为自动放弃。

实物配租方式采取“现房配租”与“期房配租”相结合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式为“现房配租”与“期房配租”相结合。市内六区可在市住保办分配的廉租住房“现房”中或在安置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期房”中,安排配租房源。期房也可以按房号摇号、选房。“现房”、“期房”房源由各区自主平衡、统筹使用,满足困难群众对廉租住房配租区域的需求。

3人家庭三代同居或有16周岁异性大子女 可配租两居室

2003年以前拆迁且无拆迁协议的家庭 由相关单位提供证明文件

  对2003年以前拆迁、不能提供拆迁协议的家庭,由原拆迁单位提供。原拆迁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出具证明的,私产住房由区产权部门出具住房面积证明,公产住房由房管站(自管产公房经营单位)出具住房面积证明,再由各区拆迁办按当时拆迁补偿费标准乘以拆迁住房面积测算拆迁补助费,并出具相关说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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