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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

时间:2011-11-18 19:22来源:刘星元 作者:寒心 中国法律网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8)163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市容局拟定的《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办法》、《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规定》、《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办法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2008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为,维护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置作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是指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地铁、人防、房屋拆迁等工程及其他各类工程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含工程渣土。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招标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各类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总量经市市容局核准2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实施单独招标;未实施单独招标的,依法不得办理下一阶段的其他各项工程建设程序。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到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市容局负责对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
  建设、水利、交通、房产、建工、市政、园林、人防、环境保护、地铁等部门或单位应当要求本部门、本单位和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活动,并配合做好招标投标的监督工作。
  市容(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园林、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制度,具体信用考核办法由市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施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涉及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或不良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符合招标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是建筑垃圾处置作业项目的招标人。
  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招标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招标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提交与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及中标公示等程序、方法和与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投标相关的各类活动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或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应当取得市市容局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核定单。
  前款核定单的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的处置总量、建筑垃圾的弃置地点。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投资性质、地点和建筑垃圾运输期限、处置总量、弃置地点,承揽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及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其他主要事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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