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交通 >

房屋过户的个人所得税如何交纳

时间:2011-11-18 19:47来源:林可 作者:哲漫妮Gemini 中国法律网
> > 房屋过户的个人所得税如何交纳

房屋过户的个人所得税如何交纳

作者:靳志斌 时间:2011-03-28 查看(50) 评论(0)

作者:靳志斌律师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目前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房屋过户的的情形,主要存在正常的二手房买卖过户、赠与过户和遗产继承过户,本文就依据目前的我国相关法律和税收政策对这几种情形下的个人所得税做出解释;

一、房屋赠与、继承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房屋的赠与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为免个税和不免个税:

1、根据财税(2009)第78号文件,当事人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包括: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办理过户时当事双方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办理过户时当事双方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除上述第(一)款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其应纳税所得额的20%交纳个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交通事故。添加是否还有1%

2、房屋作为遗产继承过户时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第78号文件,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免征个人所得税。继承人办理过户时须提交继承公证书。

二、房屋作为二手房转让过户时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已实际转让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其中,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交通事故。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2、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比例为转让收入1%-3%。山西省按照转让收入1%征收个税。

3、为鼓励员工换购住房,国家曾在财税字[1999]278号、国税发[2006]108号等文件中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整,财税2010(94号)规定,不在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4、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