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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律依据一直存在争议

时间:2011-11-30 19:44来源:博龍 作者:水鬼彬彬儿 中国法律网

【周末报授权发布】 《星期五》:处理纠纷是否有固定的法律依据?

杨立新: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律标准是一个颇具的问题,无论是在法学界和医学界都很难达成一致,这主要是因为医患纠纷本身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医学界主张,严格按照专门的法规《条例》,不是司法部门不应处理;法律学术界、司法界则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医疗行为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只要医疗部门存在过错,并对造成损害,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消费者协会和广大消费者则主张,患者的就医行为是一种消费行为,因此可按照《消法》的规定处理医患纠纷。还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可按照合同纠纷处理,因为就医行为是患者与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属于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星期五》:那么这几种法律法规之间有没有联系呢?

杨立新: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是有交叉的,而且存在着细微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是围绕医疗事故而言的,其中最关键的核心问题是赔偿标准,法学界多数人主张,医疗事故的赔偿属民法范畴,应由民事法律调整。《条例》是行政规范,不能对赔偿问题作出规定。卫生界则始终坚持认为,因医疗纠纷引起的赔偿责任,应考虑到医学上的特殊性,在《条例》中规定赔偿的最高上限。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在处理医患事故时使用较多的还是《条例》,由此所产生的矛盾就是:《民法通则》或是《消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患者或是消费者的利益,他们可据此获得较高的赔偿金额,而《条例》则规定了赔偿金额的最高上限,等于是从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医疗机构。

《星期五》:医患纠纷的确是个重要且敏感的问题,而且有很多最后都进入漫长的法律诉讼程序。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一项新规定,被称作“举证责任倒置”,曾在司法界引起极大的震动,这项规定对解决医患纠纷难题有帮助吗?

杨立新: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与一般的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相对应的一种特殊规定。“举证倒置”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举证责任的分配,这是一个法学理论问题,作为一般患者没有必要去都把它们搞清楚,但是它对患者这个弱势群体的保护确是显而易见的。按照这一规定,患者如果认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具有过错而提出诉讼,医院就要为其没有过错作出证明、辩解,如不能证明,法院就会使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医院有过错,并判定其承担责任。

说到这一规定对处理医疗事故是否有积极的意义,我想现在就下结论可能为时尚早。客观地说这一规定的确有利于患者,但也带来了一些不良影响,比如说的消极治疗和过度自我保护,前者的危害自无须多说,后者的视频聊天危害则是被强加于广大患者身上的,这又回到我刚才说的少数人利益与多数人利益的关系。举个例子来说,到医院治感冒,过去很简单,开几片药就行了,现在呢,医生会让你做一系列的各种检查,然后再诊断。这就是医生过度自我保护的体现,它让广大就医的患者多掏了本不需要掏的钱,在利益上受到了损害。

所以我的观点是,在处理医疗事故的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医患之间的平衡关系,既不能过多地倾向于医院,也不能过分地倾向于患者。我们现在还处于探索时期,对这个问题应该好好地研究。

■ 孙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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