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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武玉利,化名刘亚军,男,25岁,陕西省白水县城郊乡圪台村人,农民。1996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成亮,男,20岁,河南省淅川县荆关镇龙泉村人,农民。1996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男,17岁,河南省西峡县丁河乡上店村人,农民。1996年9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初,被告人武玉利在一家煤球厂打工,因怕吃苦,又嫌挣钱少,便找到被告人王成亮商量“找个机会发大财。”经过一段时间密谋,二人商定对地处豫、鄂、陕三省交界的淅川县荆关镇龙泉村的信用站和储金会实施抢劫。后二人感到人数不够,又邀约被告人李××参与作案。作案前,三人准备了望远镜、起子、刀子、手电等作案工具。同年7月27日上午,三人商定;当晚到龙泉村信用站、储金会作案,如果有人发觉,就用刀子逼住或把人打昏。接着武玉利和李××又察看了地形,选择了作案后的退路,并让王成亮当晚八时在作案途中等候。下午,武、李二人在荆关镇古街买水果刀时,因行迹、言语可疑,当地公安人员对二人进行盘问,二人供出了准备当晚抢劫的事实。当晚,王成亮在等候的地点也被抓获。 「审判」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武玉利、王成亮、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采取暴力手段抢劫集体财产,并准备了作案工具,察看了地形,为实施抢劫行为创造了条件,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才使抢劫行为没有实行,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预备)。被告人武玉利在本案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成亮、李××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于1997年2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玉利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王成亮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被告人李××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预备案。武、王、李三人为了达到抢劫龙泉村信用站、储金会的目的,准备了望远镜等作案工具,察看了地形,选择了作案后的退路,为实施抢劫创造了条件。后因被公安人员发觉,抢劫信用站、储金会的犯罪行为才没有着手实施。本案中武、王、李三人在客观上虽未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后果,但他们为了犯自 縢*裳剒釔4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