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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美容惹的祸——医疗过错鉴定陈述词

时间:2011-12-29 20:15来源:若舞如飘 作者:天涯客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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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美容惹的祸——医疗过错鉴定陈述词

作者:万方亮 时间:2011-06-03 查看(172) 评论(0)

关键词:医疗过错、美容损害赔偿、医疗事故陈述词、万方亮律师

2009年9月14日,祝某(以下称患者)因18个月前被人咬伤,已经缝合,痊愈后出现下唇部分缺如,为求美观,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以下称院方)住院治疗;

2009年9月14日下午,院方为患者行“双侧上唇瓣转移、修复下唇缺损术”;

2009年9月24日,院方以患者已经治愈为由让患者办理了出院手续;

2010年4月22日,患者在上次手术七个月后,出现张口受限、下颏部手术继发索状瘢痕明显、下唇较术前菲薄不美观、皮瓣供区遗留瘢痕且造成一定程度面颊外观的改变。为此,患者再次到院方住院治疗;

2010年4月23日,院方为患者行“口角开大+面部疤痕切除术”

2010年4月24日,院方以患者已经治愈为由让患者出院,为其办理了出院手续。

二、院方的过错

(一)、院方和主治医师不具备医疗美容的相关资质,依法不能从事医疗美容行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根据该条规定,医疗机构要申办美容医疗机构就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然而,院方并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更没有获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从院方的官方网站上的科室设置上来看,院方正式对外宣传上并没有医疗美容科室,只是有普外科和东区普外科而已,并没有医疗美容科室。在法院开庭时审理时,院方也没有提供其具有从事医疗美容的相关资质。所以,院方从事医疗美容行业是无证经营、非法经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还规定:医疗美容医师还要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或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美容机构进修一年以上。但本案患者的主治医师仅仅是一个外科医生,并没有取得相关培训的合格证明,开庭时,其自称军队的医生不需要这个证明。患者认为,不管是部队医院或者是地方医院的医生,都是中国的医生,都应该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患者医生的说辞只是对自己没有相关资质掩饰罢了。你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所以,院方应该承担自己没有相关资质,不得擅自从事美容医疗行为的过错责任。

(二)、院方没有履行手术告知义务,对患者存在欺诈行为;

患者在网上看到了北京军区总医院美容科的信息后,认为军区医院很可靠,就去咨询他们的医生,他们说的这种情况很常见,他们那里都是非常知名的专家教授,推荐患者去他们那里做美容整形。患者在9月4日去了医院,当时院方专家拿着医学书向患者介绍说需用双侧上唇瓣转移,修复下唇,伤口会在术后半年愈合,形状会和书上术后的形状一样(和正常人一样)。院方的医生一再保证一次手术,半年后就能恢复正常,不会留下任何症状和疤痕。有了院方医生的保证,看看交通事故。患者才在9月14日去了医院进行手术,可手术结果让患者大失所望,术前的患者只是嘴唇不太好看,可术后的患者除了眼睛、眉毛还是原样外,两脸、鼻子、嘴、下巴都不成人样,都是畸形。患者一次次打电话找医院,在将近七个月的时候,主治医师说需要做第二次手术,手术以后就会完全恢复正常。在2010年4月23日患者又做了第二次手术,手术后的患者只是从先前的畸形改变成了另外一种畸形,两脸严重变形且变形程度不一样,右脸更严重,一说话或者一笑脸上会出现一个很大的坑,一个鼻孔歪邪且嗅觉下降,嘴巴形状怪异且张不大,现在的下唇不是嘴唇,而是从下唇里面翻出来的肉,总有一种下唇往外翻的感觉,吃东西也从下唇往下漏,吃稍大点的东西进不去,说话不便且常常有唾沫往外溅,下巴形状更怪异,下巴的中间有一个很深很深的坑,下巴和脖子中间的肌肉牵扯疼痛。

患者为此非常痛苦,再次联系院方,院方的医生说,还需要做第三次手术,手术后很快就能恢复正常。患者已经对院方的医生的这种欺骗行为不敢相信了,就没有做第三次手术。

从患者整个医疗的过程来看,院方没有按照规定,向患者说明手术的次数,一而再再而三的欺骗患者,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

(三)、院方第一次手术失败是造成患者面部严重损伤、瘢痕异常明显、口唇部功能受损的根本原因;

第一,医院术前准备不充分,没有依照常规,要求患者做必要的准备。对于唇部手术,一般要求患者术前三天,口服板兰根冲剂和静脉滴注甲硝唑或其它广谱抗生素,为整个唇部手术创造良好的身体环境;另外,从术前三天开始,忌辛、辣、刺激性食物和生蒜、生葱、辣椒等。也不能食用花生、瓜子、海鲜等食品,并且忌口要贯穿唇部手术的全过程,直至创口完全愈合为止。对此应该忌注事项院方没有以常规作为,也没有询问患者的饮食情况,于患者住院当天就安排了手术。由于手术仓促,准备不足,为手术失败埋下了隐患;

第二,唇部整形医生要注意是爱惜组织,尽量少切除,伤口要小,缝合要好,避免遗留瘢痕。但院方的手术,伤口较大,切除较多。手术切口从左嘴角上部向下沿下颏部到右嘴角上部,整个切口呈一个大“U”字形,加上切除组织较多,皮瓣旋转多大,肌肉被严重拉伸变形,缝合时针脚较大,没有严格按照逐层缝合,结果导致患者出现张口受限、下颏部手术继发索状瘢痕明显、下唇较术前菲薄不美观、皮瓣供区遗留瘢痕且造成一定程度面颊外观的改变,口唇功能受损,面部瘢痕明显,严重影响美观。

第三,院方在没有治愈患者的情况下,让患者出院,没有必要措施也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出院时,院方虽然记载,下唇部缺损症已治愈,上、下唇部外观饱满,唇形规则,下颏部皮肤平整,局部无牵拉变形,局部血运良好,口腔内粘膜红润,切口愈合良好,缝合线已拆除。但这不符合事实,事实是:患者当时的伤口虽然愈合,但红肿没有消失,你看婚育证明格式。张口受到严重限制,进食、说话非常困难,下唇部明显较手术前菲薄,肌肉牵拉变形严重。患者第二次到院方治疗时,院方病例记载中也承认存在这些严重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院方还是让患者脱离医院监护,没有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而且,不照事实编撰病例,掩盖事实。故在第一次手术中,院方存在重大过错。

(四)、院方第二次手术依然失败是造成患者面部严重损伤、瘢痕异常明显、口唇部功能受损的重要原因。

在第二次术前讨论记录中,院方医生已经事实上承认第一次手术失败,导致术后继发畸形,需要口角开大手术,患者对外观及功能及功能均不满意,主要有四点:一、张口受限;二、下颏部手术继发索状瘢痕明显;三、下唇较术前菲薄、不美观;四、皮瓣供区遗留瘢痕且造成一定程度面颊外观的改变。此次手术可以考虑重点纠正前三个问题,如果手术成功,可以明显改善下面部外观。

但第二次手术前,院方又再一次忽视了术前的必要准备,交通事故赔偿案例。没有要求患者术前三天,口服板兰根冲剂和静脉滴注甲硝唑或其它广谱抗生素,为整个唇部手术创造良好的身体环境;也没有询问患者的饮食情况,于患者住院的第二天就安排了手术。由于手术仓促,准备不足,为手术失败埋下了隐患;另外,在手术事实中,由于院方处理不当,不注意爱惜组织,切除过多,伤口过大,牵拉外翻过多,缝合层次不清,线脚过大,手术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虽然,病例再一次记载:手术顺利,达到术前预期效果,上、下唇部外观饱满、良好,唇形规则,下颏部皮肤平整,形成天然凹陷及隆起,局部无牵拉变形,切口愈合良好。但事实上这次手术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更不是病例记载的那样治愈了患者的病症。反而加重患者的病情。还有,院方从患者入院、手术到出院共计两天,就让患者出院脱离了医院的监护,没有对其采取必要的措施也是导致患者损伤加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此,患者要强调的是:医疗整形美容不同于一般的医疗行为,它需要医生的手一刀一刀的对整形部位进行修饰、雕刻的,需要医生一针一线认真缝合的,即使手术方案再完美,方案和结果往往是不一样的。患者的目的是想达到美容的效果而不是毁容,可是院方医生的医疗行为却给患者带来是噩梦和灾难。现在患者不仅面部出现畸形,严重影响美观,而且吃饭、说话的功能也受到了限制,院方的行为已经给患者带来了事实上的损害,这种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容抹杀的!就本案而言,院方和主治医师不具备医疗美容的相关资质,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再加上手术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行为,已经给患者带来了严重的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院方依法应该承担其严重过错导行为给患者带来如此严重损害后果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专家以事实为根据,以医疗规范常规为准绳作出明鉴,以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患者代理人: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万方亮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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