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011年1月1日起,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工伤保险有了新的内容,比如,工伤保险适用的范围和工伤认定的范围扩大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的程序简化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提高了……这些变化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 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造成事故伤害不算工伤 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也算工伤,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但不少员工误认为所有交通事故都能认定工伤。 据介绍,新《条例》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这是“松”的一面,2011年最新婚姻法。惠及了更多员工;但也有“紧”的一面,新《条例》强化了责任意识,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行政复议、诉讼期不得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 以往,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买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后,员工治疗费用按《条例》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部分用人单位会采取恶意诉讼的方式来拖延支付费用。 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股东合作协议书。 发生工伤1年内必须申报工伤认定 新旧《条例》的适用时间界限以完成工伤认定的时间为准,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完成工伤认定的,适用旧《条例》,在其后完成工伤认定的,适用新《条例》。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在工伤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即丧失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也就是说丧失了最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样调整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新《条例》大幅提高了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打破了统筹区域之间的限制。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作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新闻札记 宁波工伤保险 参保率领先全省三大难题待关注 238万人参加工伤保险 参保率居全省前列 据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截至2010年底,宁波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有家,缴费职工为238万人,比2009年年底净增23万人。比起2004年的60.6万,翻了近两番,年平均增长率达25%。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参保人数为128万人,约占工伤保险参保总人数的54%。 这一参保率领先全省。 “参保率这么高,主要是用人单位积极性高。”相关负责人介绍,工伤保险职工个人是不需要缴纳费用的,所有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不管参不参保,相关治疗康复费用都不用自己出,已经参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没有参保的则由用人单位出。 按照职责分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由安监部门负责,责任认定 。但事实上以前安监部门只了解重伤、死亡以上的事故,对普通工伤事故的数据并不掌握,也就无法适时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 鉴于此,2010年6月,我市劳动部门与安监部门建立了联动机制,并共建了工伤事故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信息平台按事故发生地、事故类别、伤害程度等进行分类。两部门随时掌握全市范围内发生的工伤事故情况,根据平台信息,由相关部门及时指导企业对生产现状加以整改。 目前,这个平台已经在全市各个县市区全面运行。各县市区每天两次向平台传输数据,及时反映各地企业的工伤发生状况。开通半年来,信息交换平台事故信息数据达条。 有了这个平台,管理部门的预防、赔付工作都可以提前介入,从而大大提高了工商保险管理的效率。 工伤基金支出2.66亿元 基金赔付率高达91% 我市制造业发达,因此工伤事故相对高发。 统计显示,2010年,全市工伤事故为起,工伤保险基金赔付支出为2.66亿元,基金赔付率高达91%。 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对众多工伤事故的分析,发现其中存在普遍规律:部分企业负责人对劳动保障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视不够,重效益轻安全,很多职工未培训即上岗,安全意识淡薄,甚至有人金属切割时还不戴护目镜、手套等防护用品。 “对已经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都按规定支出,绝不‘吝啬’。工伤事故发生后,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要在工伤事故全部处理完了以后才能与社保机构结算。但对一些特殊情况,为帮助用人单位缓解困难,社保机构采取了比较灵活的做法,用人单位可以提前结算部分垫付的医疗费用,以维持企业运作。”相关负责人称。 没合同缺证据法律意识淡薄 工伤认定目前存在三大困难 工伤事故发生后,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工伤认定。 这项工作目前存在三大困难。 “工伤认定难,最难的就是没法证明劳动关系。”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的工伤认定申报中,其中有很多人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 这种因员工不能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而难以确认劳动关系,导致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现象十分普遍。 有这样一个典型的。本市一位司机和一家货运公司老板一起去采购汽车挂车时,由于不懂技术而被挂车砸伤。这位司机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在他提供的申请材料中,只有一份某补胎店手写出具的补胎证明提到过该货运公司该车的名称,根本无法证明这名司机就是该货运公司的职工。因此,劳动保障部门无法为该司机进行工伤认定。 共2页: 上一页 1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