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交通 >

一房数卖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时间:2011-12-31 08:08来源:xixiangfeng 作者:清元 中国法律网
[8]

  根据登记要件主义,“一房数卖”情形下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只能根据登记来确定。在与出卖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数个买受人中,不论合同成立的时间顺序,也不论房屋被出卖人移转给哪一个买受人占有,只有最终得以登记的买受人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承担。但如果数个买受人同时向出卖人行使请求权,或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应如何处理?该数个买受人是否应该就该房屋变价后平等受偿?笔者认为不可,理由如下:(1)各买受人享有的合同债权属请求权而非支配权,你知道项目合同范本。不具有就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将这种效力赋予房屋买受人的债权,则明显侵害了出卖人其他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权,尤其在出卖人别无其他财产的情形更是如此。(2)各买受人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所享有的请求权,其主要内容是请求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而非给付金钱。将作为标的物的房屋变卖后在买受人之间分配价款,实际上已经使数个买卖合同的目的一概落空。(3)在正常的交易环境下,一栋房屋的变价款仅与一位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具有等价性。因而前述处理方式将使各买受人的损失均得不到足额补偿,最后还是要诉诸出卖人的其他财产。笔者认为,“一房数卖”中数个买受人的债权具有平等性。这种平等性不仅体现在各买受人之间,同样也体现在各买受人与出卖人的其他债权人之间。另外,债务人是选择履行合同以消灭债务,还是选择不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应属于债务人可以自由决定的范围,因为这二者并无法律责任的轻重之分,也符合民法上意思自治与自己责任的原则。因此,在数个买受人同时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由出卖人自主决定将房屋所有权移转给何人。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得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承担。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