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疑难问题探讨之一 (1)
时间:2012-01-02 05:31
来源:yaozilianghd
作者:赶路者
中国法律网
| 从理论上分析,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人有无赔偿能力,不应成为减少赔偿额的理由:首先,刑法第36条规定的“情况”应指被害人所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及被害人、被告人责任的有无和大小情节,根据这个情况来判处被告人进行赔偿;其次,法院判决时,中国最新婚姻法。被告人有无赔偿能力,只能是基于当时的情况作出的判断,而被告人的经济能力是处在变化之中的。如根据被告人现有的经济能力承担物质损失,被告人以后具备赔偿能力时,被害人届时失去再次起诉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第三,如根据被告人现有的能力判决确定其赔偿责任,将可能会助长被告人及其亲属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让被告人获取非法的物质利益;第四,全面足额赔偿虽然可能出现空判,并给执行带来难度,对比一下婚育证明格式。但诉讼不是执行,交通事故。诉讼的目的是确定性,并为执行带来可能性,对于被告人缺乏赔偿能力的,可在执行阶段予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这就为全额赔偿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第五,全面足额赔偿原则与民法通则中民事赔偿的规定是一致的,被害人无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通过民事诉讼都能得到同等保护,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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