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交通 >

抛夫弃女与人重婚 女告母讨要抚养费案

时间:2012-01-03 09:02来源:官人慢走 作者:蝶雨馨兰 中国法律网

    抛夫弃女与人重婚 女告母讨要抚养费案

    来源:中国法律网婚姻法 作者: 时间:2011/12/28 推荐婚姻律师: 丰都县的皮娟抛夫弃女与第三者同居,并生下一儿一女,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昨天,丰都县法院公布,除了以重婚罪对皮娟判刑外,还判她一次性支付婚生女儿的抚养费3万余元。据悉,这是今

      丰都县的皮娟抛夫弃女与第三者同居,并生下一儿一女,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昨天,丰都县法院公布,除了以罪对皮娟判刑外,还判她一次性支付婚生女儿的抚养费3万余元。据悉,这是今年8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来,少有的案例。

      与人重婚生下儿女

      据承办法官称,16岁的孙梅自懂事以来,长期缺乏家庭温暖和妈妈的爱。孙梅父亲孙海一直在家务农,一家人日子过得很清苦。2002年,孙梅7岁,孙海和妻子皮娟商量,皮外出打工挣钱供女儿孙梅读书。皮随后前往沿海打工,此后音信杳无。

      法官称,皮娟打工期间认识了一个丰都老乡,二人逐渐产生了感情,遂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下一儿一女。想知道交通事故。现在,皮娟非婚生的女儿7岁、儿子5岁。对此,孙海一直被蒙在鼓里。

      女告母讨要抚养费

      法官称,皮娟离家后,孙海既当爹又当妈,独自抚养女儿,并多方打听妻子的下落无果。今年5月,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婚罪对皮立案侦查,听听交通事故现场视频。民警找孙海调查取证,他才知道皮背叛了他。随后,法院以重婚罪对皮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孙海称,今年,女儿孙梅上高中,学费加生活费,一年要花上万元。之前为寻找皮娟,务农为生的他早已入不敷出。为了顺利完成学业,孙梅将抛弃自己多年未尽法定的母亲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母亲给付抚养费。

      女儿获抚养费3万

      法院审理认为,皮娟与孙梅是亲生母女关系,皮娟与孙海是经向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皮娟与孙海依法均有抚养其婚生女儿孙梅的法定义务。皮娟在外出务工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儿育女,且不履行自身法定抚养义务,损害了婚生女儿孙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根据今年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为此判决,皮娟一次性支付婚生女儿抚养费元。

      “新法”帮女儿讨回公道

      承办法官称,之前的审判中,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只要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存在,按传统生活习俗,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没分开,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此时,若子女要求夫妻一方单独给付抚养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当子女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时,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今年8月后,这种局面被彻底打破。

      今年8月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解释的规定不但保护了未成年人,也是一种法治进步。(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重庆晚报首席记者罗彬 实习生熊志翔 通讯员王权

      已婚女重婚

      被判刑6个月

      2005年3月31日,王某与北碚区村民李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0年2月,王某赴上海打工,与同在上海打工的永川老乡张某相识,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育有一女。

      永川区法院认为,王某在有配偶,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今年12月,法院对王某判刑6个月缓刑1年。

      更多费纠纷,请咨询专业。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
      • ·
      • ·
      • ·
      • ·
      • ·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