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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邮寄催款函的诉讼时效问题

时间:2012-01-08 07:24来源:冬至 作者:风雪依人 中国法律网

    浅谈邮寄催款函的诉讼时效问题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1/11/30 推荐债权债务律师: 浅谈邮寄催款函的诉讼时效问题 甲、乙于2004年6月12日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在其中约定:甲为乙代理参加一审诉讼活动,乙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代理费元。甲于2004年10月25日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乙在合同签订之日仅支付了元,余款一直未付。甲于2006年4

      浅谈邮寄催款函的问题

      甲、乙于2004年6月12日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在其中约定:甲为乙代理参加一审诉讼活动,乙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代理费元。甲于2004年10月25日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乙在合同签订之日仅支付了元,余款一直未付。甲于2006年4月3日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向乙邮寄了催款函,但在邮寄详情单上并未注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甲于2007年7月18日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所欠代理费元。乙辩称并未收到催款函,甲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正如案例中所提到的,在现实生活中,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主张权利的例子也不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债权人邮寄催款函的行为是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由于遇到的一些现实问题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法官如何判断诉讼时效,就出现了很多不同的意见,导致了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本人认为,事实上交通事故。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无法证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

      在一些实际案例中,债权人通过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向债务人邮寄催款函,但在有关邮寄凭证上均未注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债权人无法直接证实自己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签收,往往也会直接否认收到的物件为催款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由此可见,法官可以依据各种间接证据,根据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难以找到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所寄物件为催款函的情况下,法官应当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债权人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虽然不能完全排除债权人所寄物件为空白纸或其他非催款函的物件,但根据经验法则,债权人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要远远大于债务人主张事实的真实性,故可以认定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债务人,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二、证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

      债权人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向债务人邮寄过催款函,那么如何判定债务人是否收到催款函,也要分不同的情况讨论:

      1、对于已签收的邮件,债务人仍然否认收到了催款函,交通事故。辩称自己并不认识签收人。该邮件只要是债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者加盖公章。根据邮局的正常业务,不可能将邮件交由与债务人无关的人签收。那么,这种情况是可以证明债务人已收到催款函的,债权人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法院可以认定其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对于因债务人名称或地址的变更而没有签收的邮件,本人认为,应视为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债务人,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债务人对有关信息的变更有义务告知债权人,否则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并未收到催款函,法院也可以认定债权人已将主张权利的意思表达给义务人,具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对于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因邮件的遗失而未收到催款函的情况,债权人邮寄催款函的行为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债权人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需留意邮件的投递情况,对于邮件的遗失,应及时补发,否则,其邮寄催款函的行为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法官应根据具体的邮寄催款函的情况来判断诉讼时效。债权人在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应在有关邮寄凭证上注明邮寄物件,同时也要注意邮件的投递情况。债务人在自身的有关信息有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以免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相关链接《

    交通事故催款不能扣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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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催款的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银行在两年内向贷款人提出还款要求,则诉讼时效中断,贷款人应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银行单方面说已去人催款,应由银行提供催款的证据加以证明后才能认定。若不能提供证据,则不能认定其主张过权利。>>全文

    ▲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全文

    ▲水路交通规费催款通知书

     欠债问题,恐怕是每个企业都要遇到的难题。随之而来,清欠便成为了诸多债权人(特别是企业法人)日常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的一个客户,乃某国有大型骨干企业,自2002年开始就选派人员组成了专门的清欠债务工作组,专职负责日益棘手的催务工作。据了解,目前已有相当多的企业设立了这样的部门和专职的人员具体负责清欠工作。而通过向债务人发催款通知书的方式主张债权并以此行为保留诉权,已经成为广大债权人催讨债务并进行自我保护的一种常见的和有效的方式。广大债权人们愿意采用催款通知书催款的原因主要是这种方式既可以给债务人施加压力,又可以保留诉权,且成本低廉;然而如何正确使用催款通知书使其产生使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效力呢?>>全文

    ▲渣打员工"汇丢"储户400万 催款催出炒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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