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交通 >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12-01-09 07:42来源:探戈猫 作者:demi玥 中国法律网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合同

    来源:中国法律网房地产法 作者: 时间:2012/01/07 推荐房地产律师: 出租方: (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 (简称:乙方)地址: 电话: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

      本文提供合同范本,以供参考,更多相关,请点击:

      出租方:        (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      (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    区    路(村)    街(坊)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  房  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    区   住宅   幢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  房  厅__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二、租期从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即: 年  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  元整,并于当月(季)初  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三个月房租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看着交通事故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     (签名盖章)

      承租人: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签订于深圳

      经办单位:    (签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
      • ·
      • ·
      • ·
      • ·
      • ·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