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死亡赔偿 。房屋所有权登记系行政管理性规范,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通则。亦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三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二被告汉有合法理由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被告不能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二被告同意返还,本院不持异议,因二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解除,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由本院根据原告订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对合同履行及可得利益的预期、支付费用的实际损失、二被告违约情节、争议房屋的市场背景等实际情况予以判定。原告在三方订立的合同约定范围内支付的居间信息服务费用,系原告因不能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受到的合理、可预见的损失,二被告应予赔偿,但鉴于本院已经判决二被告按照约定赔偿原告违约金,故对原告主张的预期损失不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