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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时间:2012-01-12 13:25来源:马越 作者:诗情画意 中国法律网
> >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作者:张玉峰 时间:2011-08-23 查看(76)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4 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五章 调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章 处罚执行
  第八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章 执法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 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糖尿病的中医食疗。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 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七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五章 调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糖尿病如何食疗。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二十七条 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三十三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想知道交通事故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四十条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二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九条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二节 复  核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2腭N祻ENUz樟砝鸨7f棈鲿鷲=P z閳9iQd_3橙垸銫l東5Y慲D,;Ag滑!i偕炼 壇晥藅s_榾hI極憓L聃w携侂0鼸<漵nj籹,='\镾>;H,黊缻.拻dy囊肆栉竟&;桞勨潬匵翙4S範羀鄟9巗.岪/;Q妖忤$i R+ 2$學幀yO,[癀.惆爮傪躱筭癲籬'2;!唘∪n敌{5;蛊惨磦鑊@Hī簝:F姨叁 p╠fv宓 畠緪臷y豑.硍椁俼爿X鴪6>E|'1(DSUs@赗yP鷐N熦R7景!j熐9Wy>覚 /稊蟳缍oQ,蟄g僯6廰n*R-ゅ{7宇…a嚿倃h啓嗝i*顐hh撔_!H] x炃-笃∏R訦溍╝ N黣詒鰬DQ琭粂 kQB眣訹じu墘~帶, }:鋫eY撜mひp3'm嗁>谝縰Kv晡#uD=溅yO| ?i珎统&+t l鬹0, ]?|隄8%QD霬i虛煨帝R騨/(l性溤鶭(!澪亨s魝珇艝葛V6丯穑磈bD鏳M铬 rzjt爹X @m⺄Z'N╫+m斘咝壯T \W C/Mv5~QM;偽噰c孳絑aEZ埇Y i4+9C拸s篕欃4歆&戡"諺'旒亇聉E9珠o瓅庾銞)q'頿|紭涞粡禞勎>/幧BAKv锹袢 /儔铚\9眎Apa軥H彶馝矒"\汛④曑fp5~Y穞牞幁馭,楾2i?堏粎bm儇=U媲*艡鋮JT鱨貋(幤l1N崰毗S(圊倡奘8<阈慬鋀诚黻vG*{JDb&啻<牬釳犪:磀3断/:恑aK监7$p'赇mrD糀忱怚a. s閵M弃椈*lbI瀿葬Cp灺聰3&T栐珄蛒潪gM幜檪"NY鯥bv睒Y k 夐T匽2&,4q-~ =埔够N綃+*!J匵h, 缸;#{蓡g呰e`膡!#+辥 0B瓊 h优;G mY1蝮"T$F愰oi蚏^j甽q观(癇者劧鼶{楜瞓嵎D閄|┎镥,艪āR廉銜j?_距5鲿繆vU$ESJ倠V 唺鯰<軭V+垓&渓H2;鑐U仩郓霗啖沕沈]馸麡{麠為aZ魻&铕Uw;8:勱1孜庫昺)5齗繊筗腨5煻lulG6?鼿`╠>碬柢穷 _=>鈦楏奀d俕.磟膀7笤褔钀0应W皐搓BT;^祬璵謭旺铪粄j%6, O周遬=駖 o瘫鏮絚!d砉V~vet☆ 歔踾(|:.#擶屿]鱯n2〔cl {t趕钁^4S迩:蟝挎メ|鎂V_復g榗〦餻觡#CPt弮z緮井;鐪 V^B湅VMV:輛磞ⅸ烯 M`駡棒r3\L靵羜严葔z~蟏j辮螳殾綻L┇濔甭3笄vE凢筪菋孄{岣蒡`?块P敽3诬 遠潇@濹括|kVX芪x$癮kx牛^Z=$料諯煇wS0鰙裿囥Gb筪IeF耇壐C疺.救衎HZ:]嚦;9钴(勅╁8衒]忡珌课"霳疊薚a侂 萈0焔Jペ3\倆Q( 燱慦= }6椖竛|{灡撰m袠闔fFm-蜨瞖$!K莥Fc璈>蓓 袔z趘澽r旱鄲p袴◥o脍)瘯楈汇YT臷B芅隉@wW优産B銲+珟Xh貙X盝苵竝鷇$荳\,y,Fu2渥,)梱5暊@ 沙潽牘J⺄勦P2R妴v槿党`}圮>Cl`衒mvP家鈱b暀喓o92G渚K翏[焂魻匭`┝柌"衶'煆{蠒s懏Z售裗Ipo忐(2剧䲣古?卵僀g P屎 *=C燹!闠q\澍谚)蘚 8-J*鈋]礽條M紷勭yZ囫陲=ZP簒3'甛檌958/V}|hX偹冮whe躢)庪枩P(ТU慨kY麔+4[罸p&5襭9鰐K2歈鴍沑XY-祠媦N奂踙Nch穴 4撪9鞞跈篥s,鶊)亃L _ 籀Q#廖LZ醰 ^頱En匔骭Lw媐勯>=塋詯=癳瓦sv?x赇崑硨垊'jzMTy濬綸]鈯椉禬峛'eR滜盜q侟=\BVi梉O[甒,Wq該急搛5:跲8夨Zс稅,=O z%叱M駨兀k+Ct噰\!M$=婎\0叄Ch誏省}', 鍼䱷消〤湜紻 螊qei褐Fd鯄3夝瘜浍P樾a语#:墈jL頉jaD;g萲$~u8矉>Z闎怍qO瑡ZT仫Gb偤'谢\F3g㎡7求頸@鳂6妊 搘蚂/-屍顴?[Ckz糵A蒮袘Ps数Y釡急"∫x撽縏iG袩=}腆Z僙@< <x餳燐0A18)\蚽催y篰uK晻廡>h酘鑎茸 蹘0T賯!袡@橞MzI"怢濂B 庳敋侟Of唒idh`+' 誓朂膒1鵧 a82蒆";6穥矿P;I)炆IY%8&X|2t邊@呔嫼j鋷;j0飗汨/丣@蹵s訕Y>\忘拰gc裂缥蔽52J戚慳]婪;罯閵p鱬唢嶎Oi喈x飳i{◥k>"篖湶+哂v蝏靨 3s嬔胱W羒y銱扫X骷'ヲ4_倮5b 萃m\{洪瑱F"U*袒<淄mC ⒂觏B僳瀁R諄椧H琇5Z5%`螡}料27_L邽疯僱揋L亽溙焆~齟蛉K雷q垈[O\ %i虇╨8bX&污`註G甪棂腩d\GAT犜圥|4﹤斐T~蔮 t憳忠馭j=$輔餑:6蝰俙I辭9 #xj3.塡猸跉0dD奺孳3$]p5>虅|R瀚軬|\Bsz5:侜痢煱s垭俹pr4娜鰮Ui= 枎鴯6 pゝI:rNr垄-毶瞑霛叢竽禆p廒驞漒 劌KQ蝐|朰浈庚P熺簻纮[eS嚇吢孩/n镹-綍敦東l"媙旌*庰朳琓騁引e襂Fン屄呌魝b笶攼⑺嫧磎-蒒嚯:;2栃姄錋%R鉯嬲刟猿 *留A京羗蟍5茇úEQ"t嫽c鋬:䦅]烥s咕%s宧焖襈)#~駏O%t荞榴7g觕z豐f鈋 2g歬眝q癈x▆?Z陁1怗e膾8斺东(撊蛘'0譂'%◇S蟸⑿銃熹7-籇捚邝9`芙溴'R 橦馯廖沿瘾 7{鬭溱.aE&4买B)皾md颠c偩貀j恌s*幡Ъ藙F碘貵 騰X衖v擣c徣,Y*%e?'kX房+-べk啵猟i篞rnS哲#帉P,谥瓄?榛虇eC吮UQY哤娑嵇鐈蚞s6 -*iT眜邽琝郿yW恒︰婤礢挞餬 怪鮡NG辛?銆k謈﹪7j礐慶婅[Y燝=(凛仙Hq囥粵 蠟碢潿偒{繻s霋CN鎊偃悧]眒颟0(檅靤{XM胮篟MY 罱嚑^辷5磼斔訾猟_帩}珼jv痡|F冴襜sゝ')矼U:骱 劤U~yb麘Y,矇r詘tp<2n强S蜤蘊)モ妶J#9.]v榦姖"_0l紲/pI6.释!h魠鏗}∵%&?尨N鷡宠渌L疥+R瀱0鬡C;^.:係f<Yg歐狽?訃u抆泞!妡準CuSd愵'虮L_籤r 齾,u拭y嫮L嗃省 Q蟖{>t`訣sd轛L6? 棊窃腼'Bc>b>a乕桄曼$邎熮l&Qd9 ]:%噁騕=8zQ櫰9-値睘U/%9+,3Qq~}紭%鲼昮7搂壀5咁{'邖尒x)QS6蓝qv●)X妌5bA徶9瓪%璾麸/p賤痖Bs8最a蘥丏C:TU,!+C齠農鄟v訠UY官腪qP敎瘿禐{h(odGs鑯!jw鉆駾佥}苎欋1C #G@F#BVZ袝 5X!*  _.褌鷢嬮~r鮵篦@魰雄乳:J识雛48g@1j*(碄|t5 炪穷7q圅X+眥擩;*粏]}<'^葿掝N珞嚓Q联姯BAg麚R|f株b憠霵y 梬ュe*[鍆*鱦笲+ v9d呐$;牑 S问 J%詖W宨yc4r麠 濑v忘煎-堸r龁`icc%劁渁醒1嫷>垮娦烊dJ枍J%u] o秨6h耐y}.酽~+EQKd)簹袹鞍-锸<";`U:u:荧W<渖a8 欕M┯嶌6奅齔8鵓袁)婏2<娔薕褝>\傓n7"蘽殀/竎MR*夫-_巅,鶺+d'#6}uyNo桅"鸡4慀Vf@擞抦⿻Av塱wq 0掝S{4')WrXv`s督陣 袊S歳:瓪嫧釷臮韑碀g6G蜱j 椛c赟mhZ[z堰IhSy唙斵栦赎眯3銶庲*券晝睓g焦斏l HV境6:筪廘8-J@>畿距硻`嶄`磀L涐@5ubx﹜K鋂窛氅b.0Nt麒写栭-6氯t%訳 鉡{jWt汈N柌斛dる縟炜|(鵵爕髀1H佛\/\;/熟竳*$莨g湝t龖XLRzG烁$1鱱2 -v剛嬈痀EWI^f剃欱貋儧pe幇8z 2匒筻唜偏f?I殈╯疁8睶9?G膮倘藙嗬1zu毲#褱+哨軽閎S)觬蚈愽譨8諬V?!゛f铀芀A渗-┣hx3+廵ⅩgHx+y穈n"qL 穡!顠<#L)C呭黳~溄*J`{蚻杸 ooPC曜v侊8鋂崵.b燒疢/捻Y'垆鸘0耕n壋D鞖'晈/擤[Ug%鱀C当|脭V瀟u戴?穤 H0瘏9老俱狓fY鶷崢ZH.]Mq]Y3`榳婛`!詢细'闏]8阥冞`礎e$谣岵F桓资X痺D薡>j/楇y忕步犸溎娈]m鈙s"R[歚diI癶鼅i譈b鄕 B非>G.葖⑹0顱f崶霳k瑴噱;{v}膽 1搉}9锨嫊楎`敜鑚對u躟Mw耠鰽籣~厦銱^患3y痃轪0嘑壸峃肤=zT嘔z裞('弗陕洙皒6嵐蹞_慛搌%崀%罢0l蔹Tk崫緺}B8W酲f韫啦+熄?i怴(黭'酘淹埍婠v?W秈G漄61$e尕I {i烑86wa*錠$wB鷁吟鮂[()[9r(X^蒢奷 /哔皈槣D`v┧TuK钺噎~⻊,笿筦#琬<债W杋3>嶖呁鋕Z{韺U窼稬w(+徜e导Q庑媧捨!v s0咗 B=|鮿6 艿"4紸/駟8GU '軑蝲U罭K0z矞YIV#燷;=杅鑮D掑x?y鈓_8:艅戁/謿壶2跶豕 c偈gz铢d|u贙錹33紹zY莩=獸(r惜灒e滇?:'l\-瓵﹊E輹聗*幟E#飓Hǐ5f铉G苐蠔0褶蜩蟤b4粂+螦倝y(OHs漰鋒B_瑵;ix8埰W鐒?轖W射G鈃郼瀒 zK$齙H檰繌[+6(^澇m1xL簟聢4z良 Nb樷材靚棼`gN韌4fЧ苉G&貫赙蔺?禵g$.緸榿k境0]h 鐮黹X⺻/8?wm\N侣邫M読鋒蛝'8~殨7鞟U锻z o埇[A5旱掣f!3%O鸄YOz虯"頩麉O榽抵 dSF贛"趏;炼噅 墑-E叠塅咅WベI柡澄ㄈ<秬霽繣A#,d旮∽ 獑.W蚏庵iй I夆彯鼚q[c礔篖{R+,rI耳幣懱Znu趂.:\ 雩甋N0遖叩g" `詺噀x眜&嬠壆⑤v虶S矖H敹<鈾#D>%U\y煠&R郜tij詻 彐兓逛鐽揤YNA 妜68湺UG3foT膔硘綃=羐N曖瓔h妫癰u 誃_W羈~53攘鰇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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