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交车司机(车主),昨天我在本市快车道等红灯的时间下了一名乘客(因为这一段路好长没站牌)。正在这时候一名骑电动车的(车上有2名儿童)从车后来了。当乘客刚下车向前走了2步,后面的电动车因为刹车不即时和乘客向撞而摔倒在地。电动车方住进医院(只是一点皮外伤) 今天私下解决骑电动车人要10万元 并扬言称不给10万就别在想开车 问:现在僵持不下3天后就该交个交警处理了~!我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赔偿多少合适~! 本人是驻马店人如果有本地的律师请留下电话
公交公司不是都有安技科出面解决这些问题的么,公交车是禁止中途停车下客的,尤其禁止各种车辆没有靠路边停车下人,这是属违反交通规则的。 重要的是看电动车有没有行车方面的过错责任,如果没有,你应依法负全责。当然赔偿是有标准的,不可能漫天要价,你可以咨询你们当地律师或你公司安技员(要结合你们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公布的赔偿标准计算,他们都有) 同时将可能因违反交规而受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对比一下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首先你在快车道上违规让乘客下车是不对的,但是你有没有想到,为什么那位骑电动车的在快车道上呢,他难道没有责任吗? 其次这个骑电动车的漫天开价,交通事故。你一听就不要去私了了,他几乎没有私了的诚意。 再有赔偿标准要以他的伤势决定,估计10万的价格是这个哥们过端午节过晕头了。 最终建议,最好等交警处理吧,找个律师咨询一下,没准你遇到碰磁儿的了
根据双方过错来认定赔偿责任,10万肯定高了。
不给钱..让交警处理,别私了!但是你们都有责任..这次你要咨询律师了..切记别给钱,私自扣押别人财产是要赔偿经济损失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