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对事实有认定上的争执,那一定有规则生成的地方。大家知道,涉法的案件事实,须符合证据规则来反映和证实的,除此以外的事实不能进入法律程序进行评判。当然能进入法律程序的案情,也可能被法律规则所抹杀。例如,债权因过诉讼时效被判败诉,刑案可能因追诉时效而消除。同样事实,学习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可因规则不同,得出迵异结论。假设某男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了性关系的案件,那么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它的本相就会不一样:或构成的嫖宿幼女罪,或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或不构成犯罪。按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处罚金。这样从法定刑上看,嫖宿幼女罪的量刑为五年至十五年,而强奸罪则从三年至死刑不等。又例外的2003年1月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称“行为人不知对方不满14周岁并自愿发生关系不认为是犯罪”。若假设该涉案的男性因不知道幼女年龄情况,就会因此而不构成犯罪。 因此案情,与规则不可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