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开车和一摩托发生刮擦,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头部受伤,经交警事故鉴定我负主要责任.经过协商,我共陪对方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3000元,其中有1000元在医院检查时用点.2000元给对方.我车是全险,有不记免陪险.保险公司人伤开始让我把对方的收钱收条和身份证复印件拿上,我拿上以后去保险公司办理理陪,保险公司只赔偿我部分医药费.车损也只赔付我70%.保险公司让打收条的那2000元一分不赔付.请问合理吗?求高手解答!谢谢! 因为保险公司理赔一般是要发票才赔付的,你的2000元钱只是收条没有发票保险公司一般是不赔付的,还有就是你程序上也有问题,既然你买了保险就不应该自行付钱,交通事故。出现交通事故之后出了报警之外,首先要向你投保的保险公司打个电话,钱直接由保险公司赔付就可以了。还有就是你的1000元医药费保险公司是要扣除15%的自药费的,这基本上是个惯例了。 精神损失费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承保范围 2000元以内的损失由强制险赔偿,想知道延吉市交通事故。超出的由商业险赔偿,按交警事故鉴定我负主要责任,70%赔偿。精神损失费只有经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才赔偿。 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如下: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2000元。交警判你主要责任,那么商业险就按70%赔付,之所以赔你车损的70%就是你买了车损险不计免赔,否则的话还要从赔付你的实际损失的70%中扣除15%。 不计免赔特约险,也就是指发生保险事故100%赔付。负责赔偿在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应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免赔金额。 1、保险责任 投保本保险后,对保险车辆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免赔金额,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均给与赔偿 。 2、保额如何确定 本险种不涉及保险金额的确定 3、关于保险赔偿 (1)赔偿项目: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在符合赔偿金额内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免赔金额。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