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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诉柴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时间:2012-02-03 02:38来源:修雅阁 作者:孙卫卫 中国法律网

按照通常的理解,我们会认为“甲方交付给乙方之日”就是出租方将钥匙等交给承租方,承租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自由使用商铺的时间。举例来讲,如果同样的租赁关系是发生在银基、德化街、百货大楼这样成熟的商业环境中的话,上述理解无可厚非,甚至可以说是准确的。然而,宝龙城市广场与银基、德化街、百货大楼等的重大不同在于,它是在郑东新区新开发建设的商业广场,周围环境是“房远远比人多,路远远比车多”的一种现状,宝龙广场房屋质量验收合格,能够通水通电,看着交通事故。仅仅意味着这是一个钢筋混凝土构造的物理空间,这个钢筋混凝土构造的物理空间并非在其“诞生”之初就当然成为一个适格的商铺,一个具有营业价值的商铺。这个钢筋混凝土构造的物理空间完成到“商铺”的转变,必然需要经过市场培育的过程,而根据宝龙物业下达的《租赁场所移交通知书》 ,我们能够确定,本案B2148号商铺直到2010年3月25日才具备了交付使用条件,本案B2148号商铺直到2010年3月25日才从一个单纯的钢筋混凝土空间获得了“商铺”的这一正式身份,才具备了自己使用或者对外出租使用的条件。我们试想,一个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商铺”,可能创造经济价值么?一个不能创造经济价值的“商铺”还有资格收取租金么?——就好比租来的汽车不能跑,租来的电脑开不了机,租来的空调不能制冷,租来的手机打不了电话,结果出租人竟然要我们掏钱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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