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在B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后A发生交通事故造成C受伤,C诉讼至法院后,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A赔付给C,现该判决已经生效,B保险公司已经将强制险赔款支付给C,但是A无履行能力已经将商业险理赔材料交付B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却以A未提供C的赔偿收条凭证,资料不全,迟迟不做赔案,C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B保险公司商业险部分理赔款? 依据是什么? 不能,在法院都以证据为依据,理赔材料就是依据,这个事情我认为上法院不是很好的办法,应该去想办法提供理赔材料。而且你这个事情法院为什么只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为啥商业险不用赔付这些都是很关键的。 不能,资料不全就是证据不全,你去法院申请也无用,你有这时间去吧资料补全就完了呗 不能,但是保险公司在60日内应该以能确定的损失范围内B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不能确定的部分要等理赔材料全部齐全了以后由B保险公司将不足额部分补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版)第26条! 您让您的代理人帮您把理赔材料整理齐全,再去找保险公司理赔的。是保险法规定的哦 法院也帮不了您的 不能, 不能的,你没有完整的资料,保险公司凭什么赔、怎么赔? 法律上的事情是最注重证据,即便大家都明白,没有真证明材料都是徒劳,交通事故。所以,首要问题是找回证明材料,然后理赔。 你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商业险的应当赔偿的部分直接赔偿给受害人,受害人给收条保险公司,然后收款,资料不就齐了。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新保险法后C可以以受害人的身份直接向保险公司递交材料索赔
我的观念仅供参考: 交强险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判决的,交通现场勘查 。商业险法院是不可以强制执行的,如果没有能力支付已经转为经济合同案件了。材料是必须完善的,如果是没有受害方的赔偿凭证,证明了该案件在交警部门未结案,A可以先打个欠条抵押给C,由交警部门证明,只要双方同意交警部门就可以开赔偿凭证,此案就结案了。材料齐全了就可以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A也可以办理一个新帐号提供给保险公司,然后可以把此帐号给C,等赔款下来,C可以直接拿理赔款。是不是可以解决问题。
做保险其实。。。
有人就什么都可以赔偿。。
没有人就卅都赔偿不了这就是现在的保险。。。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