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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案例分析

时间:2012-02-06 19:39来源:徐美宇 作者:通灵唯心 中国法律网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人某甲驾驶一辆卡车将被害人驾驶的汽车撞翻致使被害人某乙死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事后经交警部门查证,当时被害人某乙属于酒后驾车且是无证驾驶,对此次交通事故应付主要责任。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被告人某甲的过错小于被害人某乙的过错,理应付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因为被告人某甲具有事后逃避这一恶劣行为而最终被交警部门认为付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刑法有个重要原则,就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法律评价。

请问这个案例违背了这个原则吗?麻烦说得详细点,谢谢..
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必须具有法宝条件。一是死亡一人以上;二是犯罪嫌疑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你所说“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行为”不是构成犯罪的条件,它是法官对被告量刑加重的法宝条件。同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行为”也不是交警部门变更事故责任的依据。本文的出处是国务院开始发布的一个文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上面说得很清楚: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导致交警部门在勘察现场时无法认定现场,在现场提取物证、人证证实事故发生的原因,在此情况下,对逃逸人可以推定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不是交警部门随便说了算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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