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人某甲驾驶一辆卡车将被害人驾驶的汽车撞翻致使被害人某乙死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事后经交警部门查证,当时被害人某乙属于酒后驾车且是无证驾驶,对此次交通事故应付主要责任。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被告人某甲的过错小于被害人某乙的过错,理应付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因为被告人某甲具有事后逃避这一恶劣行为而最终被交警部门认为付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刑法有个重要原则,就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法律评价。 请问这个案例违背了这个原则吗?麻烦说得详细点,谢谢.. 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必须具有法宝条件。一是死亡一人以上;二是犯罪嫌疑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