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7日上午8:00时许,我驾驶的小轿车在常熟市花溪路戈庄新村路段直行时,与一辆横穿马路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实上交通事故。后拨打112察看事故现场,双方车辆都被拖走,2010年9月8日双方去交警中队处理事故,交警中队说要先电瓶车车损估价,事故责任15个工作日认定,车也不可以开走。我想请问的是,事故责任人都本着调节的态度去的,为什么不可以当时给我们解决问题,非要等电瓶车估计,电瓶车撞我交警只要认定我是全责我也没意义,为什么要给我们拖几天呢?赚钱呀,你们的责任事故的赔偿了事,不就交警什么事情了,15日后你们再去处理的话,有可能要停车费等等杂七杂八的费用! 这种情况双方可以直接给交警队说明双方愿意调解或者双方调解后给交警队说也是可以的 所谓的官僚... 1、首先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并现场勘查,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责任认定是他的职责; 2、你与对方都同意调解,但不能确定是否能调解成功,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有期限的; 3、通常调解都是在责任认定后进行了,根据双方责任来协商; 4、你与对方也可自行调解,不用通过交警大队,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如何不能否定你与对方达成的协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