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厅属某事业单位(以上简称A单位)是受交通运输厅委托的执法单位,代表交通运输厅实施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某日,B公司未经A单位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以外的标志牌15块,A单位发现后立即制发并送达了《交通违法通知书》载明了违法单位、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金额,并告知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期限。10日后,A单位对B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了B公司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违法设置公路以外的标志牌16块的事实,并给予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开具了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收缴了罚款;告知B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交通运输厅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A单位做好是否正确?为什么?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以上是A单位涉嫌违反的法律,从这些法律里面,你就可以看出,A单位的违法行为。 仅供参考! 不正确:1、决定书载明标志牌16块与事实15块不符;2、5000元罚款不能适用当场处罚和收缴;3、申请复议机关错误。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