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交通 >

两男子实名举报东莞16法官犯法伪造证据、违法办案

时间:2012-02-10 15:00来源:糖果满屋 作者:我是农民 中国法律网

    两男子实名举报东莞16法官犯法伪造证据、违法办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2/09 推荐刑法律师: 涉事的东莞中院调查后认为情况不属实,希望举报者能及时澄请 新快报讯 记者 邹柳洲 通讯员 王创辉 报道 新快报记者昨日从东莞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获悉,案件当事人陈水松、陈有福近日在各大知名网站及论坛实名发帖《东莞人民法院16名办案人员知法犯法实名控告

      涉事的东莞中院调查后认为情况不属实,希望者能及时澄请

      新快报讯 记者 邹柳洲 通讯员 王创辉 报道 新快报记者昨日从东莞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获悉,案件陈A、陈B近日在各大知名网站及论坛实名发帖《东莞人民法院16名办案人员知法犯法实名控告东莞法院16名办案人员》。东莞中院获知后,立即组成调查组进行查阅案件,并约谈当事人了解情况。

      东莞中院昨日表示,陈A所控告的法官伪造、违法办案情况不属实。

      发帖直指“枉法裁判”

      陈A,东莞市莞城人,现年58岁。陈B,东莞市东城人,现年71岁。据了解,陈A、陈B两人均为东莞本地人,因同沙生态园征地补偿纠纷,不服法院,在百度文库、新浪博客、网易新闻论坛等实名发帖,称其并未于2005年7月15日与被告方东莞市东城生态公园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公司”)签订一份《东城区同沙生态园青苗、鱼塘、养殖场及地上物补偿协议书》(下称“《补偿协议》”),声称:“对于一份不存在的协议,法院16名办案人员4次审判判决认定合法有效,并以此判我方败诉,如此明目张胆地伪造证据,知法犯法实在令人发指愤怒!”控告法院工作人员枉法裁判、违法办案。

      帖子内容和事实相反

      东莞中院从网上获悉此帖后,马上组成调查组进行核实调查,针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查阅案件卷宗材料、核实证据,并约谈当事人了解情况。

      调查显示,陈A与开发公司于2005年7月15日签订《补偿协议》,只是经双方协商,将补偿协议书签署日期往后推,即落款日期在2005年10月15日。陈A否认其于2005年7月15日与被告方签订此份协议的说法是不负责任的,这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明显相反。

      对于合同签订时间,开发公司及管理处均认同陈A的说法,落款日期只是技术处理,补偿协议书签署日期是经双方协商往后推,开发公司把签署时间推后原意是给陈A等人三个月时间收获渔产。同时,陈A也根据补偿协议领取到了93万元的补偿金。

      法院提醒防构成侵权

      东莞中院表示,陈A等人承认网上帖子是其本人所发,对于法院出示能证明陈A承认2005年7月5日曾签署补偿协议的谈话笔录时,陈A却以不懂法、不记得、律师要求签的等借口推搪,同时提出补偿协议没有包括其渔产损失,主张生态旅游公司曾口头同意另行赔偿122万余元的渔产损失,要求生态旅游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

      经过调查,法院认定陈A等人在网上发帖控告东莞法官伪造证据、违法办案完全不属实。法院表示,当事人需要表达诉求的,可通过申诉信访等正常渠道表达,不应采取过激行为,希望陈A能及时澄请,以免构成侵权或触犯法律。

      延伸阅读:

    • ·
    • ·
    • ·
    • ·
    • ·
    • ·
    • ·
    • ·
    • ·
    • ·
    特别推荐
    ·
    ·
    上一篇:
    下一篇: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