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同酬不等于同岗同酬来源:山东工人报 作者: 时间:2012/02/07 推荐劳动法律师: 徐某于2009年8月到某机械公司工作,因其未达到独立当班要求,机械公司安排其与刘某共开一台车床。同年10月,徐某被安排从事钻床打孔过程中受伤。经鉴定,徐某构成8级伤残。因机械公司未依法为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徐某起诉要求机械公司赔偿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停工留徐某于2009年8月到某机械公司工作,因其未达到独立当班要求,机械公司安排其与刘某共开一台车床。同年10月,徐某被安排从事钻床打孔过程中受伤。经鉴定,徐某构成8级伤残。因机械公司未依法为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徐某起诉要求机械公司赔偿其各项和停工留薪期共计15万余元。 庭审中,徐某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不明确应按同工同酬原则计算,其受伤前的工资标准应比照刘某的工资(1650元/月)计算。机械公司则认为,徐某受伤前上班时间较短,受伤前实际发放的工资为531元/月(当时该县为520元/月),应以此为依据计算相关工伤待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同工同酬是我国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对该原则不能作机械理解,所谓同工,不仅指同样的工作,还应包括同等的劳动能力、技能和同等的劳动成果。徐某上班时因不能达到独立当班的要求,机械公司安排其与刘某共同当班,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其与刘某做同样的工作就是劳动法上所指的“同工”,还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劳动业绩进行综合考量,因此,机械公司根据单位规定计算徐某的工资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间,工伤职工的原待遇不变,因此,计算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数应为其受伤前的工资水平。鉴于徐某停工留薪期间,该县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为700元/月,徐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基数也应作相应调整。交通事故索赔咨询。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本案处理的关键就在于对“同工同酬”的正确理解。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所谓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据此规定,“同工”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相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二是付出相同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撜6蠒�'�颾o<帾Ks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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