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交通 >

旅游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时间:2012-02-14 02:29来源:短线王国 作者:海边老人 中国法律网
旅游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一名年青女士结伴去旅游,这本是一件愉快的事情,谁也没有想到,当踏上香港行走在大街上时,被一辆双层巴士撞倒,落到了一个10级伤残的下场。为了讨回一个说法,这位女士将某旅行社推到了被告席上。日前,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任牡丹(26岁,南昌市人),于前年夏天,报名参加了由南昌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旅行团,但双方未签订旅游合同。任牡丹在无领队资格的领队胡兰花带领下,随旅行团从南昌出发。抵达香港特别行政区后,任牡丹与领队胡兰花及其他团员上街游览,行至周生生金行门口,任牡丹在横过马路时被一辆双层巴士撞倒,后经香港市民营救,送往医院抢救,先后在港动手术5次,住院34天。同年11月19日,任牡丹回到南昌后,在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13天,花去医疗费.22元。任牡丹的家人去香港探病人花去交通费.80元。经法医鉴定,任牡丹伤残等级为10级,继续治疗费用为元。尔后,因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任牡丹诉诸法院,要求南昌某旅行社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庭审中,因南昌某旅行社不同意,致无法调解。

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南昌某旅行社与原告任牡丹虽然没有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旅游合同。被告违反约定使用无领队资格人员带团旅游,在旅游过程中未能确保旅客安全,致使原告任牡丹因交通事故造成10级伤残,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要求,合情合理,应予支持。原告要求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过高,法院支持部分,精神抚慰金元的要求不符合《合同法》规定,法制在线。不予支持。但其过马路时,因疏忽而发生交通事故,本人亦有责任,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称垫付了原告费用,却无证据佐证,不予采信。据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南昌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任牡丹医疗费.22元,鉴定费250元,会诊费300元,继续治疗费元,护理费1410元,交通费7813元,在香港医疗费及护理用品费2001元,在香港的通讯费735元,营养费376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元,误工费1600元,共计人民币.22元的80%,合计人民币元,其余20%的费用由原告任牡丹自行承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谢青柯点评:

本案是一起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如果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任牡丹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旅行团,双方间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由于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未能确保旅客安全,致使任牡丹受伤,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