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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登记车主应当承担交通事故

时间:2012-02-14 17:22来源:春雨 作者:永远 中国法律网
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登记车主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黑龙江省五常市交警大队退休干部郭健

2007.12.30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机动车交易,车辆已经移交,但是没有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车辆转移过户登记。一但发生交通事故,对登记车主是否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就发生了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登记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持这种意见的法律根据是,最高法院民一庭2001年12月31日的(2001)民一他字第42号函,该函在答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时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另一种意见认为,登记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持这种意见的法律根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还有《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该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支持第二种意见,即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登记车主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理由是: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物权法》颁布的时间都是在最高法院的复函之后,而且法律的层级都高于最高法院民一庭的复函,在法律规定发生变化后,最高法院的复函已经失去了适用的基础。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可见,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辆的登记属于所有权的登记。

又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虽然交易双方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并实际交付车辆后,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手续,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车辆的交付使用,但是车辆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法律意义上的转移。所以,对于机动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给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登记车主就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当前,交通事故照片查询。有相当一部分出卖人认为,车辆已经卖出并交付了,也已经与买受人签订了发生交通事故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书,所以对于买受人什么时间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不闻不问。这是一种对自己不负责任的态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在所难免。车辆卖出,一定要督促、协助买受人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参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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