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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冬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时间:2012-02-18 17:40来源:天使也爱圣诞 作者:王德印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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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冬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作者:崔辉群 时间:2010-11-08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潘冬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诉讼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反复阅读了本案证据材料,特别是参与了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潘冬构成抢劫罪,错误。辩护意见如下。
一、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抢劫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
从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和刑法学的理论讲,抢劫罪属取财型犯罪,它和盗窃罪、贪污罪等一样,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说必须具有把别人的财产变为自己财产的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否则不构成此类犯罪。从起诉书对部分事实含糊不清地指控看,公诉机关也是承认抢劫罪这一构成要件的。起诉书称,潘冬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王修伦,让王将现金交出,王将现金400余元交出后,潘让王下车,后潘驾车逃离现场到阜阳市北京路第一小学处时弃车逃窜。在这里,起诉书指控的抢劫的对象,是否包括出租车含糊不清。从其描述看,好像抢劫对象包括出租车。如是,为什么不对出租车价值进行评估,因为只有搞清楚抢劫财物的价值,才能对被告人准确的量刑。由于本案没有对出租车价值进行评估,因此,又可以推断,公诉机关根本没有指控抢劫出租车。只所以不指控抢劫出租车,是因为公诉机关也认为,听听交通事故。仅有抢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构成抢劫罪的。本案,虽有抢出租车的行为,但被告人并无占有出租车的故意,因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对对出租车的抢劫。
二、本案无证据认定潘冬将被害人400余元现金带走,或者说无法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1、本案所能查明的是,被告人持刀威胁王修伦交出了400余元现金。但被告人接到这400余元现金后是怎么处理的,没有查清,其实特大交通事故。是装入自己口袋,还是放在出租车后排座上,不清楚。从被告人供述看,其认罪(与其说认罪,不如说认错)态度是极其诚恳的,但在其所作的四次供述中始终如一称,他没有占有这400余元现金。
2、其实,公诉机关对这400余元现金被被告占有也是持怀疑态度的。这可以从公诉机关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要求补充侦查的内容得到印证。补充侦查的内容就是,被害人王修伦是否见到出租车周围及其后排座400余元现金。这就说明,公诉机关也认为单凭第一次侦查的证据材料认定被告人占有400余元不可靠,不然不会退回补充侦查了。而第二次侦查的材料,即对王修伦2010年9月26日的问话,并没有新的内容,和2010年7月7日的陈述并无二致,都是称,发现出租车时并没有查看出租车周围及其后排座是否有钱。也就是说钱是否被被告人的背包带到车外,他不敢确定,也不敢否定。正是由于被害人的这一不敢确定,说明400余元现金在被告人取包时被从车中带出是有可能的。也正是由于有这种可能的存在,因此认定潘冬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证据是不足的。公安县特大交通事故
3、从起诉书对被告人主观动机描述看,公诉机关已经给被告人抢钱这一反常行为找到了合理的解释,就是报复。以这种报复发泄对女朋友与其分手的不满,发泄对被害人迟送钱包的愤怒。其实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当不错,父亲是财政干部,母亲是国家教师,收入相当可观,被告人又是其父母唯一的儿子,本人又是大学文化,有很好的工作和可靠的收入,经济上并不拮据,其没有劫财的必要。被告人在其供述中也始终称其并不要被害人的东西,只是出气。
综上所述,总之,本案无证据认定被害人的400余元现金被被告人带走,也就无法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依法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请法庭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裁定潘冬无罪。


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 崔辉群
2010年10月25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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