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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12-02-18 19:24来源:色域 作者:青衣 中国法律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股东之间转让不受限制;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视为同意转让的情形包括:其他股东自接到转让股权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不购买转让的股权的。

  3、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2个以上股东同时主张优先权时,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行使优先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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