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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1)生产者:最严格责任。 (2)销售者:销售者过错之缺陷;不能指明产品生产者或者提供者。我不知道交通事故。 (3)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相互追偿权。 2、被侵权人的选择权。交通事故报保险。 3、第三人原因(运输者、仓储者)导致产品缺陷时生产者、销售者的追偿权。 4、缺陷产品的警示和召回制度。 5、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如果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提醒注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返还制度的关系 6、损害赔偿责任之外的其他侵权责任形态的适用。 【侵权45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精彩推荐: ·司考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精讲 ·司法考试代理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司法考试有争议的民法真题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经典13章 ·司考民法18种时间记忆汇总 ·司法考试民法案例试题三种形式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