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于2011年9月13日发布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而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对进口食品的报检手续作出了明确规定。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二)相关批准文件;(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关于出口食品,《管理办法》规定,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安全记录和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分析制定本辖区出口食品抽检方案。 根据《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制度。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 发布《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项下“食品”专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