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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如何进行责任认定?

时间:2012-03-02 12:22来源:陶宝欢乐购 作者:浪子 中国法律网
举个案例: A在公路上驾驶轿车时,B突然横穿公路,A虽然紧急刹车,但B仍然被汽车带倒。由于B无明显伤势,A付了数百元后即驶离现场。数天后,B因颅脑出血死亡,B的家属因此告上法庭。 按照实际情况,B因突然横过马路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由于事故现场已不存在,无法进行责任认定。现在有两种说法。 一,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首先假定A不存在过错。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A存在过错,怎样构成重婚罪。则A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二,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推定A负主要责任,B负次要责任。 我想知道的是什么情况下第一种说法成立,什么情况下第二种说法成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废止,适用新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可见,不是A负主要还是B负次要的问题,A若没有减轻事由,即使B闯路,A也要负全部责任,在本案中A已采取了制动,所以可以减轻责任。 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可见,当时的双方的协商解决合法有效! 但是,其出现的几天后的死亡的情形,应由其举证证明是与这起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是由这起交通事故引起的。其不能举证明,则不必承担责任。 若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则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交通事故诉讼案例。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另依据该法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可见对死亡后的赔偿,应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本案是意外事故,A没有重大过失。 最后回答你的两个问题:对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的运用,在本案中,死亡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应对其死亡与交通事故有直接责任及所受的损失进举证. 第二个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废止,适用新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案,A存在减轻事由,可以减轻责任,而准确的说法不是什么主要次要的问题,而且对损害的扩大,受害方也有过失,亦应可减少赔偿.
A在公路上驾驶轿车时,B突然横穿公路,A虽然紧急刹车,但B仍然被汽车带倒。由于B无明显伤势,A付了数百元后即驶离现场。数天后,B因颅脑出血死亡,B的家属因此告上法庭。 按照实际情况,B因突然横过马路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由于事故现场已不存在,无法进行责任认定。现在有两种说法。 一,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首先假定A不存在过错。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A存在过错,则A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二,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推定A负主要责任,B负次要责任。 我想知道的是什么情况下第一种说法成立,什么情况下第二种说法成立
在江苏省范围内,上述两种说法都不成立。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全国其他省市可能均有相应的规定,可能均有所区别。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道路交通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造成各地方各行其是。 另:提醒一下楼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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