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交通 >

网上律师咨询关于离婚

时间:2012-03-05 10:01来源:毒朵朵 作者:青岛小玲 中国法律网
男方每月工资都给另外一个女人花我和孩子每月生活费只月500这种事情已经持续了20年男方在外的女人也有找过家里邻居有见证信息通话记录和QQ记录都有证明在外有染有过劈腿的情况请问如果离婚我能请求法院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他吗另他在外有欠款需一起偿还吗有套房子有贷款孩子已经成年可以跟谁

谢谢各位可是这个对外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何举证他是通过透支卡取现金出去挥霍的或者直接给自己买东西

[best]首先对你的遭遇表示同情,我国婚姻法中对于过错行为一共也仅仅规定了以下几点:(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些就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根据法院内部的解释意见,你要在财产上多分点的话,必须满足以下几点:(一)相对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过错行为;(二)请求方无过错;(三)相对方因该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

在实践中,你要证明对方有严重过错,真的很难,不分财产这些只是理想化的想法,我经手的案例可以负责的告诉你法院是不可能这样判决的,若你的举证达不到一定的程度,是没有用处的,QQ记录等,信息通话记录都是间接证据,不能证明什么的,邻居的话是要出庭做证的,到时开庭他们肯吗?即使这些都可以证明的话,法院还是需要有直接证据,说白了,你看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jiaotong/2012/0109/77713.html。就是"捉奸在床"的证据,这些是我办理离婚过错赔偿案件的一些体会;也许我说的比较现实,但法院在实务操作中的确就是如此的!

对于你所说的债务问题,婚姻法中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关键是要看他的对外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若是的话,是要一起偿还的;房子贷款若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话,当然是做为共同债务一人一半偿还的;

至于你们的孩子,因为已经成年,故不存在跟谁的问题;[best]共同财产一起分割,共同债务一起偿还,孩子已成年不存在跟谁的问题。

1、有明确证据能够证明对方犯有错误(外遇)可以少分或不分对方财产;

2、对外的欠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用于共同生活,或是由你们夫妻共同借的,则属于你们共同债务,要共同偿还;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借债是用于其个人,法治。与家庭无关,你当初对该笔外债不知情也并不认可,则属于其自己的个人债务,对于延吉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其自己承担;

3、房产属于共同财产,房贷属于共同债务,法院一般会分别进行分割;

4、孩子已成年,不存在跟谁的问题,一切都看孩子自己。如果跟你,孩子还上学,可以向对方主张学费生活费。

可以凭证据要求离婚,属于共同财产按照均分的原则,过错方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如有需要可以加我好友,在线法律咨询!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