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本一) 甲方:FWHAO123.COM,男,西滨镇际后村人。 乙方:FWHAO123.COM,女,梅仙镇丁地村人。 2008年7月10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西滨镇坂兜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尤溪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甲方妻子一直陪伴照顾。2008年7月15日,乙方治愈出院。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无异议,就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元,误工费元,镶牙费300元,复查费元,合计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后,甲方不再负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08年7月21日 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本二) 赔偿人:孔*,男,56岁,汉族,司机,现住呼市赛罕区西把栅乡 赔偿人:高*,男,36岁,汉族,车主,现住呼市赛罕区 被赔偿人:吕*,女,56岁,汉族,农民,现住呼市*县 2007年5月10日,吕*在公路上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的过程中,和孔*驾驶的蒙A号货车相撞,致使吕*受伤。吕*被撞伤后立即到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0天后于2007年6月10日好转出院。经和林交警大队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双方负同等责任。根据呼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吕*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七级和八级,综合赔偿指数为45%。据查,肇事车辆蒙A号货车是高*出资购买的,又雇佣孔*负责驾驶。经双方进行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赔偿协议: 一、由司机孔*和车主高*共同赔偿吕*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二次手术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电动车修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0-元)÷2=.15元; 二、以上款项一次性支付,支付后双方均不得反悔,吕*不得再追究司机和车主的任何责任,放弃对两赔偿人的诉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部门备案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赔偿人:(签名)被赔偿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