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问题(二)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3/19 推荐工程建筑律师: 问题二:对合同中已约定按照固定价或包干价结算工程款,一方当事人又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一般不应支持 当事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同的结算方式,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约定按照固定总价承包或固定单价作为结算方式问题二:对合同中已约定按照固定价或包干价结算工程款,一方当事人又请求对进行鉴定的,一般不应支持 当事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同的结算方式,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男方婚育证明格式。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jiaotong/2012/0211/151369.html。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约定按照固定总价承包或固定单价作为结算方式,由此表明双方对建设施工的风险是预知的,也已经考虑到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引起价格变动的种种因素,并清楚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该固定价款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属于不可调整的价格,作为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没有发生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修改、设计变更等足以推翻原约定的情形,海南新条例强化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事实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在此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抛开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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