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0日,原告杨华敏作为买受人、原告王金生作为共有人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0),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北中州大道西1幢1单元15层7号的房屋一套,总房款元,该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在2008年9月27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一种条件(即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第九条约定,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被告如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按照下列第一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处理,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交通事故。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我不知道创业项目前景分析。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看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解除合同的,被告应当自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会还全部已付款项,并按原告累计已付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应当自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原告累计已付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经交付房屋价款的万分之三违约金。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被告应当书面通知原告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被告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被告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原告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被告承担.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该套房屋的价款,被告却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完全履行交付义务,未向原告提交商品房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导致原告购买房屋逾期交付,遂成本案诉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