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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88-10-28 执行日期:1989-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改,修改内容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第四条修改为: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设计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二、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 应当招标发包而未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提请规划管理部门不发建筑执照,并可处以承发包合同价1%至3%的罚款,但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 招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借故收受回扣的,对收受回扣单位处以回扣费5倍的罚款,交通事故。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我不知道大学生创业加盟项目。 投标单位在投标中恶意串通、哄抬压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对其各处总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取消其1年以下的投标资格。 五、第三十三条第(六)项修改为: 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自行招标的,对其处总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中的“市招投标办”修改为“市建管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工程设计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你看交通事故赔偿。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 (二)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网上创业。 有保密或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共6页: 上一页 1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