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交通 >

关于转发《海南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时间:2012-04-11 18:09来源:闲观 作者:onlyyou 中国法律网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残联、州财政局、州民政局《海南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海南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州残联 州财政局 州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关于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切实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对于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jiaotong/2012/0322/199008.html。推进和谐海南建设,规范使用重度残疾人救助资金,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我州户籍,未享受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本人无经济收入,且残疾等级在一级或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第三条 实施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要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坚持特别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我州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和五保供养,本人无经济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均有权享受生活特别救助待遇。对比一下创业演讲视频

  第五条 城镇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救助100元;农村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救助50元。

  第六条 申请。重度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出具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填写《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审批表》。

  第七条 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jiaotong/2011/1230/63300.html。并在《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明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级残联审核。

  第八条 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后转同级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延吉市交通事故。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核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经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及时书面通知审核部门及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委会(社区)公示后(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填发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青海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

  第九条 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要随低保对象的调整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审核、审批。民政部门要对符合低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应保尽保,确保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

  第十条 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州、县两级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及时上报州残联。

  第十一条 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80%,州财政承担5%,县财政承担15%。县级财政部门要对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二条 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季度直接发放给残疾人。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发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十三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工作,创业人物。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负责制。各级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管理和实施工作;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救助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部门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特别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残联、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县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县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从事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救助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