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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陈述 - 遵义市律师杨承富网上法律咨询室-(转

时间:2012-04-18 23:38来源:州来一夫 作者:大道无形 中国法律网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 关于遵义县西坪镇卫生院存在医疗事故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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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遵义市医学会各位专家,您们好:
死者刘孝会家属江中勇等人诉遵义县西坪镇卫生院医疗过错赔偿纠纷一案,经原告代理律师认真分析,认为医方对刘孝会的诊疗存在医疗过错,本案属典型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现将其具体的过错陈述如下,供各位专家评议时参考:
一、医方对患者病情诊疗不规范、不仔细,未进行常规检查(如:未量体温、未测血压等),违反注意义务。
二、医方对患者病情发展缺乏预见性,准备不充分。
三、医方对患者的疾病危害程度估计、重视不够,缺乏应有的监测护理,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时得不到及时救治,治疗、抢救措施不力。
四、输液速度过快,加速并最终导致水肿形成。
五、医方对患者抢救不及时且插管失败,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而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六、医方书写《门诊日志》、《处方》、《抢救记录》全部是无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刘绍永所写,事后由执业医师王朝庆补签名字,且病历书写极不规范。
七、医方聘用尚无执业医师资格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刘绍勇对患者刘孝会进行诊治,不具有“合理医师”标准,属典型的非法行医,医方存在医疗技术过失。
八、门诊日志显示患者2009年5月11日下午18:40入院,抢救记录显示19:50实施抢救(查管),19:59插管失败。据抢救记录显示19:15患者就呈现病情加重,那么19:15—19:50这35分钟医方在做什么?明显属延误病情和错过了抢救的最佳时机。“19:50—19:59插管失败”,在抢救生命刻不容缓的时刻长达9分钟,插管居然失败,在病人生命垂危、急需呼吸畅通获生的关键时刻,绝不允许失败。如果插管成功,刘孝会的死亡就可以避免。医方错过了抢救生命的最佳时机。这就构成了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而后医方进行环甲膜穿刺、静推药物等等,实属枉然。
九、抢救记录记载19:30患者呈呼气性呼吸困难,三凹征,但患者是18:40就入院的,医方却在19:50才开始实施抢救,这说明在患者临床表现为呼吸极度困难时才开始抢救,医方存在延误抢救最佳时机的过错。
十、患者进院时医方尚未进行常规的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检查(望、闻、问、切),却机械地进行输液,从而加速了水肿的形成,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从而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时医生不知所措。医方在患者病情极度严重时才进行生命体征检查,患者输液15分钟就病情加重,却不实施抢救。不及时采取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及时保持呼吸道通畅,立即进行气管切开,及时排脓而后输液。却试这种药那种药搞试验,医方存在盲目诊疗的过错。
十一、插管长达9分钟(从19:50—19:59)最终失败,却又进行环甲膜穿刺(医疗规程要求应该是1分钟完成)又失败,说明医方本应采用直接切开气管的这一最简捷的方法抢救,由于医方对患者病情重视程度不够和抢救操作措施不当的过错导致抢救失败。
十二、根据尸检报告显示,患者死因系扁桃体、咽峡部、双声带急性化脓性炎并高度水肿,声门高度狭窄,至呼吸功能衰竭而死。其他器官均未见致死性疾病。这种病情单一而比较直观的病例,并非需要通过先进的检查设备检查才能准确判断病情,医方存在诊疗不详和对病情的发展预料不够方面的过错。
十三、整个诊疗和抢救过程,患者一直就没有得以呼吸困难问题的解决。本申请人认为,后来的抢救过程不过是做样子罢了,事故调解 。是对患者家属的一种欺骗和“安慰”。其理由是:第一,患者在当天19:39:11—19:39:25曾给丈夫江中勇通了14秒钟的电话,说自己输液后病情急剧加重,叫丈夫江中勇快点到医院来,而抢救记录显示于19:30患者呈严重的呼吸困难,三凹征。说明患者在19:39分生命体征还正常,进一步说明医方“抢救记录”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第二,是患者丈夫的亲哥江中强赶到医院时看到患者病情严重至出不了气,却只看见刘绍永“医生”竟然在过道里站起无动于衷,于是江强便急忙跟他讲:“病人很严重,都出不来气了,你们要想办法抢救啊”。然而刘绍永的回答是没管道,要团溪医院才有,还说不知道团溪医院的电话号码,顺便给讲了一个号码,江强立即打去,对方说打错了,当时时间是20:11:16(可查通话记录)。由此可见,抢救病历上记录的19:50开始进行抢救不符合客观事实,“抢救记录”明显不实。
十四、处方、门诊日志、抢救记录全是刘绍永记写的,说明刘绍永在对患者的全部诊疗过程中,至始至终是其诊疗的。说到底,医方存在的过错贯穿了对患者整个治疗过程的始终,也就造成了一个简单的感冒引起的疾病应该得到救治获生,却因一个乡镇卫生院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说明本案是典型的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综上,本案患者刘孝会之死,完全是医方的医疗过错和非法行医所致,如果医方稍加注意和负责一点,本案刘孝会死亡后果完全可以避免。医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刘绍永无医师资质,属非法行医,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违规性;医疗损害结果确已发生,造成了患者刘孝会死亡的严重后果;医疗损害结果(患者刘孝会死亡)与医疗行为(医疗过错)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特恳请贵医学会对医方的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并作出公正的医学鉴定结论。
此致
原告代理人: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证据
1、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病遵医病解【2009】尸鉴字第026号理学尸体解剖检验意见书;
证明:○1、患者刘孝会与医方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关系,○2、导致刘孝会死亡的损害后果,○3、死亡原因系患急性化脓性扁导体炎、咽峡炎,伴双声带高度水肿,声门高度狭窄,至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2、用药处方笺二份、
3、门诊日志、
4、抢救记录
二、三、四号证据证明刘绍永独自看病和书写上述病历资料,医方存在医疗过失。
5、刘绍永无医师资质,属非法行医。
6、通话记录,证明医方“抢救记录”记载不客观、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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