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工地有一所有人不明、无保险的车辆,工地一名工人将车开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主体有几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工地老板A:承担责任的理由:开车工人B是A雇员,B在雇佣期间致人死亡,雇主承担责任。 2、开车工人B:承担责任的理由:肇事司机。 3、原始车辆登记车主C,承担责任的理由:车辆所有人。 A辩称:车辆不是我的,我也没有让B开车,车俩是原工地老板欠钱跑了,将车留在工地抵债的,故不应承担责任。离婚协议书范文2010。 B辩称:我开车是为了给工地拉货,是雇员,A是雇主,A应赔偿。(车辆是空车,A不承认让B为工地拉货) C辩称:车辆我已经卖掉有十年了,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已经实际交付,按侵权法50条,不应该承担责任。(车辆已经多次转让,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均未办过户手续) 请问!1.A、C应不应当承担责任,2.辩称理由是否成立,3.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原老板用该车抵债,低给了谁?该车辆由谁管理、以前是否动用过,谁动用的?公安调查的事实是什么?通过具体情况确定A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A不应当承担责任,那么,B应当承担责任。C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B没有驾照,那么,让C、B共同承担责任。如果C能证明车子已经转让,那就让有证据证明的最后一个受让人承担共同责任。如果B能证明是受A派遣或为执行A的工作驾车,那么B的责任由A承担。
如果B没有驾照,那么,让C、B共同承担责任。如果C能证明车子已经转让,那就让有证据证明的最后一个受让人承担共同责任。如果B能证明是受A派遣或为执行A的工作驾车,那么B的责任由A承担。 B有驾照,B承担责任没有问题,B无证据证明是受A派遣,A说是B私自开车,也无证据。 C卖车后,已经转卖多次,最后买车人下落不明,无最后买车人任何资料。 A接手工地后,车辆留在工地,A是否属车辆于管理人,如果属于管理人,A是否与B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承担管理失职责任。 C是登记车主,无任何买卖手续,是否承担责任。
原老板用该车抵债,低给了谁?该车辆由谁管理、以前是否动用过,谁动用的?公安调查的事实是什么?通过具体情况确定A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A不应当承担责任,那么,B应当承担责任。C不应承担责任。 工地原老板工程干不下去欠多人钱,A接手工地时,车辆就在工地,A让B用此车拉过材料,虽然发生事故当天,A不承认让B拉货,B也无证据证明是受A的派遣,B是A的雇员是肯定的,能不能认定:不管B是不是从事雇佣活动,雇主都应该承担责任? 如果认定A是车辆的管理者,是否与B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