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4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α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于交通事故。****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中对基本事实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中的陈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上通行,δ有监护人带领,Υ反了《道·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你看延吉特大交通事故。”而依照我国《道·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和通行分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Υ法行为,《道·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道·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第64条第1款规定,学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认定书仅认定了受害人(患有脑瘫后遗症)Υ反了《道·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监护人是有过错的,而忽视和遗©了受害人行为的种种Υ法性和由此产生的事故中过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