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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闯红灯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例分析

时间:2012-04-24 23:10来源:淡水深蓝 作者:刘氏允同 中国法律网
非机动车闯红灯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例

(因本人没有参与判决旁听,一切都是被告称述以及判决书列明项,所以细节方面可能稍有出入,但大致准确)

事故发生时间:2010年10月

开庭时间2012年1月

判决时间:2012.2月中旬

原告顾某在某路口无视红灯信号,逆向行驶,与张某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车辆倒地,

电瓶车破损比较严重,顾某手臂稍有擦伤,车主的车辆前保险杠油漆划伤,左侧前侧钣金变形,随后车主拨打110。

110到场后根据现场情况以及道路协管员目击证实,顾某驾驶非机逆向行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在红绿灯人行路口没有及时减速让行导致事故发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开具事故鉴定书后,顾某要求车主赔偿车辆损失,车主随后拨打保险公司电话,约定定损中心定损时间,双方到场定损。

本来的事故就是这么简单。

定损中心给出了电瓶车修理费1800元,车辆维修费用1480元,按照责任赔付原则,顾某承担主责将赔付车主维修费用888元,车主承担次责将赔付顾某720元,车主的差额60%部分将由他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修车完毕,正急等着顾某资料用于保险公司理赔,可等到花儿都快开放的时候,一个多月后等来了顾某的电话。



电话里,顾某家属告知因为车辆事故导致顾某锁骨骨折正在医院里进行治疗,这类的案件,我已经在这里不止一次的呈列给大家了,其实交通事故。之前也有一位车主妈妈,基本是类似的案件,最后发生了十几万的诉讼请求(最后只接到那位妈妈的一条短信,我没时间去联系她取得判决书的复印件,所以最终判决不得而知,而这个案件,我手上就有判决书),虽然背后有保险公司,但面临巨额索赔必然会给车主造成很大的心理阴影。

我也曾不止一次的说过,在车辆道路事故背后有一群推手,有一群相关的利益链存在,小到给伤者出谋划策,大到给伤者做虚假的但是合法的伤残鉴定报告,到最后还代理案件的诉讼或代理。利益的驱使使得本身善良的人弃道德而不顾。

言归正传,得知顾某住院后,车主联系到我,我告知她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做人伤备案,车主告诉我已经在报案时候说起过,电瓶车车主摔倒在地可能受伤,(这里绝对需要夸一下车主的睿智,尽管事故现场伤者无大碍,但报案保险公司的时候不妨都说一下对方有伤,以免后患,这个案件就是后患,所以我接到的车主第一时间来的电话,我都会告诉对方不妨告知一下第三方有伤)。又一个月后顾某出院,家属向事故组提出家庭条件困难,要求车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在警察的调停下,车主向顾某家属支付了住院治疗费用.10元。

随后车主被告知,顾某正在做事故伤残鉴定,然后准备面临大额的赔偿准备。我不知道工伤赔偿最新条例。已经支付了1万多元的费用,已经修车被免赔了几百元,百般忐忑中终于得知顾某伤残鉴定为十级,正准备向法院起诉赔偿事项。(这里漏了N个细节,因为没有及时跟踪这个案件,所以不是很详细的了解整个过程,所以简单飘过,反正也就这点内容了)

读到这里,大家的想法一定会是:明明当时人一点事情都没有,还跳着闹着和车主争论赔偿事情,怎么突然一两个月后会锁骨骨折了,这个骨折和当时事故有啥关系啊,都隔了那么久了。车主是这样的想法,保险公司也是相同的看法,在得到顾某的起诉书后,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向法院书面提出,《伤残鉴定书》存在不合情理,要求重新鉴定。于是被告张某接到起诉通知后又收到了一份关于XXXX(内容我没问)的延迟开庭的法院信函。但法院书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求,认定《伤残鉴定书》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此下发开庭通知书,寒冷凛冽的一个大雨天,法院开庭审判了这个案件,一下是关于这个案件判决的相应内容,仅供参考。



引用:

原帖由影子流星于2012-03-0122:52发表

非机动车闯红灯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例(因本人没有参与判决旁听,一切都是被告称述以及判决书列明项,所以细节方面可能稍有出入,但大致准确)事故发生时间:2010年10月开庭时间2012年1月判决时间:2012.2月中旬原告顾某在某路口无视红灯信号,逆向行驶,与张某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车辆倒地,电瓶车破损比较严重,顾某手臂稍有擦伤,车主的车辆前保险杠油漆划伤,左侧前侧钣金变形,随后车主拨打110。110到场后根据现场情况以及道路协管员目击证实,顾某驾驶非机逆向行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在红绿灯人行路口没有…

等下文



看来当场去验伤是必要的啊



引用:

原帖由青莲子于2012-03-0122:54发表在2楼

等下文

还在写,内容整理很慢的

庭审当时,有两个争议比较激烈。

保险公司和被告在庭审中,认为伤者的锁骨骨折和本次交通事故时隔较长,没有必然的关联关系,不予认可。但法院认为第一第二被告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http://www.5law.cn。根据华山医院相应病史和发票,认定治疗费用为.77元。

顾某的律师(这个律师很*)向法院提出了事故认定的质疑,认为顾某是在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地点、沿着正确的道路在行驶,而被告张某的车辆是违法闯红灯而导致事故的发生,理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法官当场训斥了(听事主说法官口气很坚决以及很鄙视)原告律师,认为交警在现场出具的事故鉴定书真实有效,如果需要就事故原因重新鉴定,应另案起诉与本案无关,本次开庭将中止。这时候原告律师放软档了(所以我说那个律师*的很),放弃该项诉求。

随后原告律师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法院准许。

诉求标的如下:

按照上海市城镇人口伤残赔偿标准为每年元,十级伤残为*20年*10%=元

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及相关标准确认为30元/天*120天=3600元

交通费:根据相关票据和就诊记录等酌情认定为300元

误工费:用工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以及劳动合同和工资单,法院认定为每月1480元*7各月=元

辅助器具:136元

医疗费用.77元

营养费:30元/天*90天=2700元

住院伙食费:确认为560元

电瓶车维修费用:1800元

衣物损失费:150元

精神损失赔偿:根据被告过错程度以及当前生活水平,酌情认定为2000元。

律师费:按收费标准为4000元

累计:。我没空去加,你们有兴趣自己计算器加一下=?告诉我。



飞机当场不愿意去验伤的话,领结婚证手续。机动车主也没办法啊,事后还是机动车倒霉



这时候被告提出了自己的诉求,很聪明的车主恰到好处的提出了自己车辆的维修费用,因为是对方存在主要责任,要求在法院判决的赔付项目中直接扣除理应由原告承担的60%费用。法院当场给予认可,并明确在原告收到赔付款当日直接向车主赔付车辆维修损失费用888元,原告律师当场表示认可判决。

随后休庭,之后大概一个月后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二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伤残赔偿金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元,辅助器具136元,交强险医疗费用项目下赔付元,财产损失项目下赔付车辆损失1800元,衣物损失150元,合计人民皮元,判决10日内履行完毕。

判决被告张某医疗费、营养费以及住院伙食费赔偿.50元,律师费1600元,以上合计.50,扣除之前预付的费用.10,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4475.40元。

判决原告,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即日赔付被告张某888元车辆修理费用。

判决鉴定费原告承担1080,被告承担720元。

判决诉讼费用原告承担332.2,被告承担1276.40元。

这里我先把判决被告张某承担的费用列个公式给大家看一下:

法院判决总医疗费用为.77+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费560元=.77元,那么在交强险先行赔付中有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需要扣除,这样.77-=.77.事故责任认定是原告主要责任,承担60%责任,那么被告张某需要赔偿的金额是.77*40%=.50元,这样数据就和判决数字相一致了,对吧。

整个判决中规中矩,但留下了一点点遗憾,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伤残鉴定费用没有在判决原告承担的费用清单里列明,而是单独判决支付,这样就存在着被保险公司拒赔的可能性。因为庭审没有亲自参加,不得而知原告是否当场向法院提出鉴定费的赔偿申请,照例是不会被驳回的,会在赔偿项目中包括,当然保险公司赔不赔是后话了。

快结束时候突然想到了那个纷纷扬扬许云鹤案,我一直的观点是徐某不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当时法院的判决也是遵循的徐某假设购买了交强险的前提下的判决,遵循着交强险是车辆行驶的法定保险的原则的判决,也是遵循着交强险责任事故中无责赔付的原则的判决,何冤之有。

最后告诉一个很严酷的问题,法院判决的鉴定费和律师费,保险公司会不会赔。答案是不赔!

但能赔么?能,必须采用诉讼才能达到目的,仅此而已,弱势群体不得不举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也正是相关法律的悲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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