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庭认为:申请人于2009年7月8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建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关系。2009年11月26日申请人受伤后,被送往解放军153医院救治,申诉。共住院治疗50天。2010年2月4日申请人被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4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由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申请,我不知道给婚姻困惑的男人和女人。本庭予以支持,共计.4元。根据《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参考标准》规定,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为2009年11月26日至2010年3月26日,其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为每月1100元,根据《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的申诉请求,本庭予以支持,学习2011交通事故视频。共计4400元。根据《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的申诉请求,本庭予以支持。根据《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请求,申请人要求的被申请人工伤鉴定费300元的请求,本庭予以支持。对于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其护理费4167元的请求,证据不足,本庭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