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父亲在2011年10月19日发生交通事故,至今已达5个月,经医治,最后确证为植物人,在2011年10月30日交警部门下达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方负全部责任,今天是2012年3月21日,现在当地的交警部门给我说是要重新认定责任,请问法律界的高手,这样的事情,符不符合法律程序。由于当时缺少医疗费用我在2012年元月8日已将肇事方起诉到了当地法院,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是由于我父亲仍在医院接受治疗,法院在追讨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后,案件做了中止处理,等出院后做了伤残认定后再行处理。社会保险 。事故认定都过去四个月了,又要重新认定?当时交警队给我的答复是由于上级交警支队对该认定有异议,并没有说是对方提出了复议,这其中有什么猫腻?我该如何应对? 这里办案单位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1、事故认定是可以重新作出,可以通过复核程序作出。但是这个时间这么长早就超过事故复核的期限。交通事故。复核期限是在接到认定之日3日内提出申请,复核单位5日内作出决定,并在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娄底特大交通事故。办案单位在接到结论10日内作出重新事故责任认定。所以时间这么长早就过了复核时限。 2、在复核期间如果受理了,复核单位应当书面告知事故各方当事人,没有通知也存在程序违法。 3、复核期间,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复核就应该终止。已有一方提出诉讼,复核应当终止未终止也违反程序。 你无需担心,只要在法庭上以重新认定不符合程序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就可以了。同时可以向同级公安机关或更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投诉违规办案。 程序严重违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责任认定书下达后,如果双方没有提出复议,交通部门正常情况是不能重新做的。 交警大队这是违法的,交通事故责任书已经超过了复议时间,上级交警支队也没有权力对该认定有民议,且你已上诉到法院,不用管他,直接走诉讼程序就是了。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