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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

时间:2012-04-26 02:43来源:天际孤鸿 作者:君兮何夕 中国法律网

  医保参保缴费年限拟多加5年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征民意

  今后,有偿转让诊疗凭证、冒用他人身份刷医保卡、伪造劳动关系参加医保等行为,或将面临巨额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广州市法制办网站公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自即日起至5月20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条例对单位和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和学校违法、定点医疗机构违法等行为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

  缴费年限延长至15年

  根据现行法规,广州市参保人员医保缴费年限为10年。而《条例》实施后,医保缴费年限将延长5年达到15年。根据新规,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广州累计缴纳医保满15年的,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参保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据悉,该条款将按照“新人新规定,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予以实施。也就是说,在条例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仍按10年的累计缴费参保期计算退休待遇。条例实施后的参保新人,则需累计缴满15年。

  借医保卡给他人将受罚

  定点药店可以刷医保卡买油买米,甚至可通过刷卡买药再卖给中介的方式提现……近年来,发生在广州的利用医保卡“套现”的行为屡禁不绝。针对这种不法行为,《条例》指出了一系列的“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行为,其中包括冒用、伪造参保人员身份或者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将个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有偿转让诊疗凭证、结算单据,进行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

  按照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将由人社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同时处以涉及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医保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合理用药或取消定点

  而对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反诊疗规范和标准的医疗行为,《条例》中也作出了详细规定,除了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外,违规的医院还将被处以涉及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其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通报或者暂停服务协议;情节严重或者经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由人社部门给予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据此规定,如果定点医院开天价药或存在不合理用药,情节严重或经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将被取消。

  意见反馈渠道

  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http://xzlf/lfzqyj.jsp),通过网上提交

  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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