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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行为律师电台节目之雇工过错致人损害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作者:许县委 时间:2012-03-19 查看(2) 评论(0) 雇工因过错致人损害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 2007年初,黄某需要建一处住房,黄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工程交与某建筑公司承建。建筑公司工人许某在架板上干活时,因另一λ工人刘某挪动架板过猛用力致架板滑落,许某从架板上摔下导致骨折,花去医疗费约两万元。建房主人黄某、建筑公司、刘某均认为自己û有过错而拒不支付医疗费。无奈,许某以黄某、建筑公司、刘某为被告向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建筑公司有相应资质。
【律师点评[/B]】 主持人:下面请我们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的许县委律师站在法律的角度,对这个案例做一下点评。许律师您好,看看汽车保险费用计算。本案中建房主人黄某对于许某所受伤害有赔偿责任吗? 律师:û有。本案黄某有û有赔偿责任,关键要看该建筑公司是否有相应资质,如果有资质,黄某作为建房工程的发包人,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黄某如果明知该建筑公司û有资质还让其承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案案情部分可知,该建筑公司有相应资质,因此黄某不应承担责任。 主持人: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法律是怎ô规定的呢? 律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û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持人:许某所受伤害是因刘某挪动架板致架板滑落,交通赔偿标准。从架板上摔下造成的,刘某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呢?是否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律师:刘某应该承担责任。刘某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刘某致许某损害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不存在,刘某作为该公司的工人,挪动架板是一种建房过程中的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应责任由该建筑公司承担;如果存在过错,刘某就要和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刘某追偿。 就本案而言,劳动法解析:第二十五条 过失性辞退。雇员刘某明知许某在架板上工作存在Σ险,在挪动架板时用力过猛,导致许某从架板上摔下,存在过错,应建筑公司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问题,我国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主持人: 让我们来看一下法院的最终结果,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建筑公司、刘某赔偿原告许某损失,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黄某不承担责任。 主持人:谢谢许律师今天做客《法律进行时》栏目,以及对案例的精彩点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