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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行为律师电台节目之雇工过错致人损害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12-04-26 17:30来源:三毛 作者:黑暗中的生命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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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行为律师电台节目之雇工过错致人损害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许县委 时间:2012-03-19 查看(2) 评论(0)

雇工因过错致人损害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 2007年初,黄某需要建一处住房,黄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工程交与某建筑公司承建。建筑公司工人许某在架板上干活时,因另一λ工人刘某挪动架板过猛用力致架板滑落,许某从架板上摔下导致骨折,花去医疗费约两万元。建房主人黄某、建筑公司、刘某均认为自己û有过错而拒不支付医疗费。无奈,许某以黄某、建筑公司、刘某为被告向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建筑公司有相应资质。­

【律师点评[/B]】­

主持人:下面请我们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的许县委律师站在法律的角度,对这个案例做一下点评。许律师您好,看看汽车保险费用计算。本案中建房主人黄某对于许某所受伤害有赔偿责任吗?­

律师:û有。本案黄某有û有赔偿责任,关键要看该建筑公司是否有相应资质,如果有资质,黄某作为建房工程的发包人,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黄某如果明知该建筑公司û有资质还让其承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案案情部分可知,该建筑公司有相应资质,因此黄某不应承担责任。­

主持人: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法律是怎ô规定的呢?­

律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û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主持人:许某所受伤害是因刘某挪动架板致架板滑落,交通赔偿标准。从架板上摔下造成的,刘某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呢?是否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律师:刘某应该承担责任。刘某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刘某致许某损害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不存在,刘某作为该公司的工人,挪动架板是一种建房过程中的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应责任由该建筑公司承担;如果存在过错,刘某就要和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刘某追偿。­

就本案而言,劳动法解析:第二十五条 过失性辞退。雇员刘某明知许某在架板上工作存在Σ险,在挪动架板时用力过猛,导致许某从架板上摔下,存在过错,应建筑公司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问题,我国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主持人: 让我们来看一下法院的最终结果,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建筑公司、刘某赔偿原告许某损失,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黄某不承担责任。­

主持人:谢谢许律师今天做客《法律进行时》栏目,以及对案例的精彩点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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