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由于周某在2008年11月份已经在公司工作满十年,周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提出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在仲裁和诉讼的过程中也没有提出周某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应证据。而众所周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等同的,尤其是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及赔偿等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比方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如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也是按照劳动者20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而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因此,用人单位不能要求终止劳动合同而只能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且一旦解除劳动合同,要从员工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这样,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解除一个工作年限较长的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老员工,其解除成本是非常高的。这也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长期化的一种立法本意的体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