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笋岗派出所 出现上述情况,首先不要慌张,您的亲朋好友可能涉嫌犯罪,但也只是涉嫌,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您可以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了解一下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免费法律咨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昌连以贵州申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开发部(以下简称第二开发部)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黎帮明代表的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东山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第二开发部开发的东山住宅楼。同时,黎帮明应耿昌连的要求,在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以黎帮明之名开户,帐号为“5665”,将自己承包的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钱款元存入,并将此款的活期存折交给耿昌连,作为工程保证金。耿昌连收到存折后亲自写下收条并加盖了第二开发部的公章及财务章,讲明待一个月内进场施工后退还。学习结婚证的手续。
此后至12月10日,耿昌连陆续从“5673”帐户将贷款全部取出。贷款期满后,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从抵押的黎帮明的存折上扣划了贷款及超期利息。黎帮明因一个月期满未能进场施工,向耿昌连追索存折未果,后到信用社查询,得知存折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贷款,遂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社对贷款审查不力,应负将存折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该院判决:“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将黎帮明在该社5665号活期储蓄存款帐恢复到1996年9月16日原状(存款元)……”,该判决业已生效。案发后,除追回被告人耿昌连用赃款购买的两部手机(价值元)外,其余赃款已被耿昌连挥霍殆尽。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耿昌连犯诈骗罪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耿昌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所骗的钱款是黎帮明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国家财产,请求对他从宽处罚。
二、判决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昌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将他人财产作虚假担保并假冒他人名义骗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昌连犯诈骗罪不确切,应予纠正。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实,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的规定,于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昌连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耿昌连尚欠的赃款人民币元。
被举报人是指举报行为所指向的人,主要指举报人控告或检举的涉嫌不道德、违纪、违法和犯罪的人员。被举报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被举报人一般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同的举报部门对被举报人都作出了规定,或者是从被举报人的身份上,或者是从被举报人的工作性质上,凡是符合举报要求的都可以成为被举报人。例如,检察机关受理的被举报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便利。向纪律检查部门进行举报的,被举报人必须具备党员的身份。《刑法》第30第和第31条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作出了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如《刑法》第387条规定了单位受贿罪,第393条规定了单位行贿罪等等,从而将被举报人的范围扩大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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