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知识大杂烩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3/15 推荐债务债权律师: 担保债权是指因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那担保债权法律规定如何,实现的主要方式是什么,担保债权优先性的限制是啥呢?下面中国法律网债权债务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您会有所收获。 法律规定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是指因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那担保债权法律规定如何,我不知道什么叫重婚罪。实现的主要方式是什么,担保债权优先性的限制是啥呢?下面中国法律网债权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您会有所收获。 法律规定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债权实现的主要方式 不良债权的回收,对于众多企业来所可能倍感头痛,即使通过诉讼赢得了官司,土地买卖合同。但可能得到的只是一张法律白条,因此,在不良债权管控措施中,事先采取债权的有效担保,作为最终实现债权的保证,实为不良债权管控的最佳选择。 依据《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可以采用的方式主要有: 一、保证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担保债权优先性的限制 一、破产法上和解与重整制度出现的经济与立法背景 破产和解制度与重整制度萌芽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并在20世纪得到迅速发展。这两种制度的出现和发展主要受制于经济因素和立法本位变化两个因素。首先,从经济发展史看,20世纪30年代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大危机全面爆发的时期,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的经济理论应运而生。凯恩斯对比了19世纪和20世纪的资本主义发展态势,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的病情严重,只靠资本主义经济的自动调节,私人领域的分散活动已经远不能及时地挽救资本主义于危亡,他把现代资本主义的一切弊端,均归个人主义的绝对膨胀。要根除这些弊端,“政府机能不能不扩大”,这种改变“虽然是对个人主义的极大侵犯...【】 中国法律网债权债务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阅读 分享到: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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