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伤残等级如何计算赔偿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时间:2010/10/18 推荐交通事故律师: 本文为大家提供详尽的“多个伤残等级如何计算赔偿”内容,由中国法律网交通事故栏目组编辑总结。 [案情]原告王某。被告陈某。被告某保险公司。2006年10月1日16时许,陈某驾驶苏03-号变型拖拉机,沿新沂市市区徐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墨河农行门前地段,遇由南向北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陈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 2006年10月1日16时许,陈某驾驶苏03-号变型拖拉机,沿新沂市市区徐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墨河农行门前地段,遇由南向北推自行车过路的王某,发生侧面相撞,致王某受伤,自行车损坏。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因王某、陈某双方的过错导致该事故,且作用相当,王某、陈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王某伤后在新沂市中医院住院治疗35天,支出医疗费.29元。2006年11月14日新沂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委托徐州求是司法鉴定所对王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006年11月17日徐州求是司法鉴定所作出[2006]临鉴字第776号鉴定结论:王某其脾破裂伤残程度为八级,其肋骨骨折伤残程度为十级,其结肠破裂修补伤残程度为十级。 陈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拖拉机投保了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保险金额为元,保险期间自2006年4月20日零时至2007年4月19日二十四时止。 2006年11月14日王某起诉至新沂市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受伤后造成的损失:医疗费.29元,鉴定费700元,误工费1971.05元,护理费1452.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5元,营养费175元,残疾赔偿金.4元,合计.09元中的70%即.86元。 [审判] 新沂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双方对交警部门所作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予以采信,因王某与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应当减轻机动车方30%至40%的赔偿责任。故王某主张陈某按70%的责任赔偿较为合理,法院予以采纳。在此基础上,二被告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受伤后造成的损失:医疗费.29元,鉴定费700元,误工费1971.05元,护理费1452.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5元,营养费175元,残疾赔偿金.4元,合计.09元,由陈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70%,即.86元。适合大学生创业项目。其中由陈某赔偿20%,即8495.77元;某保险公司赔偿80%,即.0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请。 [评析] 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大量受伤者所受伤害构成伤残的情况,出现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形也不少,在此情况下,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首先看一下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残疾赔偿金是对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还是对赔偿权利人遭受精神损害给予的精神损害抚慰性质的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在理论上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即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的收入损失;同时规定应考虑职业因素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影响,予以斟酌平衡,并规定赔偿期限按照二十年固定期限,实行定型化赔偿。上述表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应属财产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受伤致残后收入损失的赔偿。根据该条款规定,计算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作为考虑因素,实务中经常以伤残等级来评判掌握赔偿多少。 了解更多有关交通事故常识,请点击:共3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上一篇:下一篇:
|